行政相对人:刘某利
违法事实:刘某利摆设摊点,店外销售,违反了《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城市道路两侧不准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摆摊设点、店外销售等活动”的规定。
处罚内容:警告
处罚日期:2023年7月24日
处罚机关:嵩县大章镇人民政府
行政相对人:闫某红
违法事实:闫某红摆设摊点,店外销售,违反了《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城市道路两侧不准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摆摊设点、店外销售等活动”的规定。
处罚内容:警告
处罚日期:2023年7月24日
处罚机关:嵩县大章镇人民政府
行政相对人:王某森
违法事实:王某森在河道内堆放阻碍行洪物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规定。
处罚内容:警告
处罚日期:2023年11月2日
处罚机关:嵩县大章镇人民政府
行政相对人:高某波
违法事实:高某波摆设摊点,店外销售,违反了《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城市道路两侧不准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摆摊设点、店外销售等活动”的规定。
处罚内容:警告
处罚日期:2024年1月19日
处罚机关:嵩县大章镇人民政府
行政相对人:张某成
违法事实:张某成摆设摊点,店外销售,违反了《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城市道路两侧不准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摆摊设点、店外销售等活动”的规定。
处罚内容:警告
处罚日期:2024年5月22日
处罚机关:嵩县大章镇人民政府
行政相对人:张某彬
违法事实:张某彬在工程完工后未及时清理施工现场,违反了《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护栏和围挡,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施工场地出入口应当进行地面硬化并配备冲洗设备,严禁车辆带泥进入城市道路。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灰尘飞扬、污水流出场外。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遮盖。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之规定。
处罚内容:1. 警告:2. 罚款贰佰元整(?200元)。 ?
处罚日期:2024年9月26日
? ? ? ?处罚机关:嵩县大章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