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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来源:人社局 时间:2024-01-11

文件依据:《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

一、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

  (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

  (三)账户管理;

  (四)权益归属;

  (五)基金管理;

  (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二、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变更备案

企业与职工一方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变更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三、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

(一)企业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三)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

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通知受托人。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职工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一方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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