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统计调查权是统计部门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凭证的职权。《统计法》第七条、第三十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乡、镇统计人员,应当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统计调查权的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布置统计调查任务。通过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及其调查制度向调查对象布置统计调查任务,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无条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二是询问权。向调查对象以及调查涉及的机构、单位和人员了解调查情况,询问提供资料情况。三是审核权。审核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四是要求权。要求调查对象及其调查涉及的机构、单位和人员如实反映情况,如实提供调查所需的统计资料,并要求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补齐不完整的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