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政通〔2017〕?号)
为切实做好今冬明春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我县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森林防火工作通告如下:
一、今年十一月一日至明年四月三十日为我县今冬明春森林防火紧要期。
二、各乡镇政府要广泛深入宣传《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使广大干部群众牢固树立“森林防火,人人有责”观念,做到自觉护林防火。
三、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行政村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督促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和所有者依法履行森林防火责任,夯实森林防火“第一道防线”。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森林防火村规民约,做到制度健全,思想警惕,相互监督,共同遵守,促使森林防火化为林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四、划定护林防火戒严区,加强用火管理。在规定的戒严期内,严禁非护林人员进入戒严区内从事任何活动;在防火紧要期内,未经批准,严禁在林区野外用火,任何人不准带火进山,不准烧荒种地;严禁在林区内吸烟、燎腰子、烤干粮、烧地边、生火取暖、火攻驱兽、电网猎兽、上坟烧纸、燃放鞭炮、焚烧秸秆等;在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林区野外一切生产、生活用火。加强防火宣传和教育看管,严防少年儿童和智障人员、精神病患者在林区内玩火、纵火。
五、严格24小时值班制度。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各乡镇政府、各国有林场在防火紧要期内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通讯联络和指挥畅通。要配齐专职护林员,加强管理力量,在入山路口设立护林防火检查站,坚持入山登记制度。
六、加强应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情、火灾,不论辖区、地域,都要立即报告。各乡镇、村和公安、林业部门接到火灾报告后,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迅速组织力量全力扑救,降低火灾损失程度,严防人员伤亡。严禁组织中小学生、妇女、儿童和老弱病残人员参与扑火。火灾扑灭后,要尽快查明起火原因,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七、依法追究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1.?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2.?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3.?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八、若发现纵火或火灾、火情案件线索,请及时报告嵩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警、举报电话:66311049
九、本通告自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