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政通〔2018〕2号
偷挖盗采矿产资源、非法采砂采石等行为,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祸国殃民,贻害子孙。为进一步深入实施“生态立县”发展战略,严厉打击破坏自然资源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自然资源,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破坏自然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全县范围内所有从事河道采砂、山体采砂采石等非法破坏林地、占用耕地、偷挖盗采矿产资源的组织或个人,从即日起要立即主动终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并按照“三不留一恢复”(即不留人员、不留设备、不留建筑物、恢复地貌)的标准,自行拆除设备,拆除工棚,撤离人员,恢复地貌。
县公安、国土、林业、环保、水利、安监、电业、属地政府等部门要联合执法,坚持“出重拳、用重典、使硬招、零容忍、严执法”,迅速形成严打态势。对破坏自然资源的所有参与人员,从严、从重、从快予以行政处罚,直至依法依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运输的非法资源一律依法没收,对从事运输的车辆驾驶人和业主一律依法严惩。
对包庇、纵容、参与或变相参与从事破坏自然资源等违法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村组干部,一律依法依纪从严处理。对破坏自然资源案件涉及的“黑后台”“保护伞”坚决依法严惩。对通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买、强卖、强迫、强占从事破坏自然资源的涉黑涉恶案件坚决一查到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给破坏自然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爆炸用品等有关物品及堆放场所的单位或个人坚决依法严惩。对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该监管未监管、该处理未处理、该立案未立案、该抓捕未抓捕的职能部门,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县政府正告从事破坏自然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业主及一切有关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要立即悬崖勒马,迷途知返,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否则,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严惩。
为保护全县青山绿水和自然资源,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美好家园,保护子孙后代的生命健康安全,县政府号召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要迅速行动起来,坚决同从事破坏自然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抵制,相互监督,积极举报反映破坏自然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让从事破坏自然资源的不法分子无处遁形,受到应有的惩处,并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破坏自然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股、入股或幕后支持、操纵等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379-66335606?0379-66335367)。举报一经查实,每起奖励500-5000元,并为举报人保密。
特此通告。
2018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