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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时间:2018-10-20

嵩政办〔2018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洛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6号令)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洛政办〔2017〕106号)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推行“三统一”制度,坚持分级管理原则。2018年3月12日起,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全面实行“三统一”制度;垂直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参照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执行“三统一”制度。

各乡(镇)政府应按照本通知要求逐步推行,最迟于2018年3月31日前落实到位。

二、具体措施

(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规范性文件在标注发文字号的同时,还应在公文首页右上角?标注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具体标注格式见附件)。

1.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县政府或者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嵩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嵩政〔2017〕47号)规定做好起草工作;县政府法制机构在合法性审查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预登记,文件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或授权的其他领导签署后,由县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编号付印。

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统一以“嵩政规”作为登记编号,按照年度和发布顺序编排。

2.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县政府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统一登记、编号。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嵩XX(部门简称)规”作为登记编号,按照年度和发布顺序编排。其中,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并由主办部门编号。

(二)统一公布程序

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制定机关应当及时通过门户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布。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凡未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有效期及动态清理制度

1.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发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中标注有效期。如“本文件自公布之日(或20X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X月X日”或“本文件自公布之日(或20X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0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部署临时性或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文件中应明确规定期限结束或目标任务完成后自行失效。

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一律自行失效。如实施单位认为规范性文件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出重新公布或重新修订意见。

2.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发生变化,对文件中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一致的内容,应当及时予以清理,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需要做出修订完善的,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意见报告制定机关。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

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贯彻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载体和方式。做好“三统一”工作,是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新举措,是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新形式和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关键,也是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具体措施,对促进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顺利实现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把推行“三统一”制度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报送登记工作制度,明确具体负责机构、人员和责任。“三统一”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将纳入全县依法行政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二)强化督导,确保实效

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监督指导,对贯彻实施“三统一”制度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对未按“三统一”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予以撤销,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简化流程,做好衔接

实行“三统一”制度后,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仍按照《嵩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嵩政〔2017〕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编制要求及标准格式

?2018年3月9日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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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编制要求及标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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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登记号标注在文件首页右上角,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登记行政机关行政区域名简称加规范性文件确认代字,规范性文件确认代字为“规”,如嵩县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为“嵩政规”;第二部分为年份加规范性文件流水号。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标识,规范性文件流水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1”起,末尾不用“号”字。行政区域名简称、年份、文件流水号之间用占一个字符位的短横连接。如县政府2018年第1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嵩政规—2018—001”。

部门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登记机关规范简称加规范性文件确认代字,如嵩县发改委的规范性文件为“嵩发改规”;第二部分为年份加规范性文件流水号。标注格式参照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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