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舞会老虎机_老虎机游戏-下载平台

图片

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嵩县河南省农村信用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信息中心 时间:2018-12-26

  嵩政办〔2018〕82号

  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嵩县河南省农村信用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嵩县河南省农村信用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8月16日

  嵩县河南省农村信用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嵩县农户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变更、保存和评定管理,推动嵩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和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负责组建《河南省农户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农户信用信息系统),承担农户信用信息系统日常的维护与管理。

  第三条 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坚持以“政府牵头、人行指导、多方参与、信息共享”原则,中国人民银行嵩县支行指导辖区开展农户信用信息的采集、更新与信用评级,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四条 农户信用信息系统采集内容、信用评定办法及各指标权重设定等由嵩县政府金融办、扶贫办、县人行、各金融机构等共同协商确定。

  第五条 农户信用信息系统根据《嵩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建立多渠道的农户信用信息采集机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合理审慎进行信用评级,为辖区农户、政府职能部门、金融机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 农户信用信息采集以自愿为原则,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当取得户主本人的书面授权。

  第七条 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对象是常住嵩县辖区内、具有本地区户口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要从事农村生产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

  第八条 农户信用信息采集由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县政府金融办、扶贫办、金融机构、法院、公安局、农机局、国土局、保险公司等部门共同完成,各相关部门提供本机构对口相关农户信息。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对本部门提供的农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各相关部门应当遵守农户信用信息采集的标准和相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农户信用信息系统提供信息。

  第十条 信息采集必须由2人(含2人)以上工作人员完成,并在信息采集表采集人员处签名,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负责对农户基本信息审核、把关,各职能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提供信息审核、把关。

  第三章 信息核实

  第十一条 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完成后,须由农户户主本人签字核实。

  第十二条 为保证信息采集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组织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交叉复核,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抽查核实。

  第四章 信息录入

  第十三条 农户信用信息采集、核实后,录入员用户根据“农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权限开展数据录入。

  第十四条 农户信用信息的录入分为单户录入和批量导入,单户录入是登录系统直接录入农户信息,批量导入是先将信息集中填报至模板中,然后登录系统导入农户信息。两种方式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选择。

  第十五条 录入员用户依据角色权限录入信息,格式规范、要素齐全,确保录入信息与采集信息完全一致。

  第五章 信息更新

  第十六条 农户信用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更新。

  第十七条 农户基本信息,包括户主信息、家庭成员信息、财政开支人员信息、农户房产信息、经营实体信息、创业信息、生产及运输设备信息、荣誉信息、和谐社会项等新增或变更,由本人向村金融扶贫服务部申请(见附件3),经村金融扶贫服务部审核确认后,交由乡金融扶贫服务站进行变更。原则上每季末25日至30日由乡金融扶贫服务站集中更新数据,并将《河南省农村信用信息系统农户信息更新申请表》(见附件3)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嵩县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嵩县支行管理员于次月1日至5日对信息更新农户进行重新评级。(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农户其他信息的更新(包括增加、变更等),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口)每季度进行一次。原则上每季末25日至30日由各职能部门更新数据,并将信息更新农户名单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嵩县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嵩县支行管理员于次月1日至5日对信息更新农户进行重新评级。(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及时更新)。

  第六章 信用评级

  第十九条 农户信用级别分为90(含)分以上为AAA+级信用户,85分(含)-89分为AAA级信用户,80分(含)-84分为AA级信用户,75分(含)-79分为A级信用户;75分(不含)及以下或有一票否决项的直接进入无信等级。

  第二十条 农户信用评定参照《河南省农村信用信息系统》评分和各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掌握的情况完成,评级结果可作为金融机构发放信用贷款的重要参考,也可作为各部门开展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信用村评定要在信用户评定的基础上进行,以行政村为单位,“信用户”占比达到70%以上的行政村,按照“先申报,后评定”的原则,评分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全乡“信用村”占比达65%以上,在基层党建、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三城联创”等方面领导有力、成效显著的,授予“信用乡镇”。

  第七章 信用信息的查询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嵩县支行免费提供农户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需查询农户信用信息时,应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并约定用途,书面授权可以通过相关业务材料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金融机构应制定贷后风险管理查询农户信用信息的内部授权制度和查询管理程序。

  金融机构通过《河南省农村信用信息系》统查询获取的农户信用信息,不得用于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二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因履职需要可查询农户信用信息记录。其中,数据提供单位需经内部授权后方可查询;非数据提供单位需持单位公函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所在地人民银行查询,并填写《河南省农村信用信息系统查询登记表》(见附件1),公函应包含但不仅限于所查询人姓名、身份证号、查询原因、查询用途等。

  政府有关部门通过河南省农户信用信息系统查询获取的农户信用信息,只能在履职范围内使用,不得另作他用,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二十六条 农户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人民银行嵩县支行申请查询个人信用信息记录。河南省农村信用信息综合平台网站提供手机端APP下载功能,已入库农户的户主可以下载该APP至手机,通过实名注册的方式查询自身信用信息。

  第八章 信息核查

  第二十七条 农户认为自身信用信息记录中的信息与事实不符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信息核查申请:

  (一)通过登录手机APP信息核查申请模块,提出信息核查申请。

  (二)直接向存在异议的数据提供单位提出信息核查申请。

  (三)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嵩县支行征信管理部门提出信息核查申请,填写信息核查申请表(见附件2)。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嵩县支行经核查发现异议信息是由于河南省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库信息处理过程造成的,应及时更正,并检查系统处理程序和操作规程存在的问题;未发现问题的,应立即书面通知提供相关信息的数据提供单位进行核查。

  第二十九条 各数据提供单位应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要求或农户的申请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处理,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信息核查情况做出书面答复。经核查确实有误的,各数据提供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向河南省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库报送更正信息;

  (二)核实数据提供错误的原因,并及时整改;

  (三)对后续报送的其他农户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错误的,应重新报送。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嵩县支行和各数据提供单位应妥善保管信息核查申请处理资料,保存年限为3年。

  第九章 网站管理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农村信用信息综合平台作为河南省农村信用信息系统的门户网站,主要用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新闻、金融政策、三信评定、银行产品介绍等内容的展示和发布,通过网站的“系统导航”可快速链接至河南省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库。

  第三十二条 各金融机构需向中国人民银行嵩县支行申请网站用户一名。

  第三十三条 各金融机构网站用户仅用于该网站本单位的信贷产品发布、信贷政策解读等,上传内容经网站管理员审核通过后予以发布,不得上传与之无关的信息或言论。有违反规定的,将不予通过;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其网站用户;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 用户管理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农村信用信息系统用户分为:管理员用户、录入员用户和查询员用户。

  第三十五条 管理员用户由中国人民银行嵩县支行征信管理部门指定人员担任,具体负责地区管理、岗位管理、操作员管理;录入员用户和查询员用户由各相关部门担任,具体负责农户信息的录入、更新和查询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数据提供单位应设立数据录入用户和查询用户,并建立用户管理制度,明确其职责及操作规程。各类用户不得兼任。

  第三十七条 各数据提供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需要申请、变更、注销用户时,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嵩县支行提出书面备案(见附件4),由中国人民银行嵩县支行为该单位完成用户信息申请、变更、注销。

  第三十八条 各数据录入用户、查询用户、网站用户的名单及人民银行要求的相关资料需报中国人民银行嵩县支行备案。各单位应在用户发生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嵩县支行提交变更、注销的备案资料。

  第三十九条 各类用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农户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信息记录。

  第四十条 各数据提供单位应建立数据报送联系人制度,并将数据报送联系人报中国人民银行嵩县支行备案,数据报送联系人变动的,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新的数据报送联系人报中国人民银行嵩县支行备案。

  第十一章 保密与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属于商业秘密,仅供金融机构在目标客户分析、授信决策、贷后管理等内部管理工作中使用,严禁向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信用信息机构或无关人员泄露,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信息使用部门应制定相关信用信息报送、更新、查询、使用、安全管理、用户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嵩县支行应当建立农户信用信息系统运行和访问的监控制度,监督系统用户的操作,防范对农户信用信息系统的非法入侵。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嵩县支行应当经常对农户信用信息系统的查询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所有查询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二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首次采集的农户信用信息纸质档案,由各村金融扶贫服务部统一收集、整理、保管,保管期限为5年。

  第四十六条 农户信用信息变更纸质档案,由各乡金融扶贫服务站统一收集整理,次年返回村金融扶贫服务部,由各村金融扶贫服务部统一保管,保管期限自变更之日起5年。

  第四十七条 农户信用信息系统的电子档案,存储在阿里云服务器,实行双机热备用。

  第四十八条 农户信用报告查询及信息核查相关档案资料资料要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3年。

  第四十九条 信用信息相关档案资料的借阅应当严格限定范围,无主管领导的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

  第十三章 考 核

  第五十条 对各相关部门、信息使用部门的农户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实、录入、更新、查询、安全管理及档案管理等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制。考核由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组织,每年一次,考核结果上报县政府,作为政府对各相关单位的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四章 罚 则

  第五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信息使用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由县政府提出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政府以文件形式给予通报。

  第五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信息使用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并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准确、完整、及时采集、录入、更新农户信用信息的;

  (二)未取得农户书面授权查询农户信息的;

  (三)将查询结果用于授权书中约定用途之外的其他目的的;

  (四)违反本办法安全管理要求的。

  第五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信息使用部门操作员私自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农户信用信息的,由县政府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各相关部门,是县政府金融办、扶贫办、县人行、法院、公安局、农机局、国土局、金融机构、乡镇政府、村(居)委会等相关参与部门。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使用部门,是指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村金融扶贫服务部、辖内金融机构以及因社会管理、经济发展等需要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部门。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嵩县支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附件:

附件.doc
77f0c8e36cc9d1b291c75291b3e95465.doc?(555.00 KB)
附件2.doc
991bc6d3a79cfb7cf8466cfecf49741c.doc?(1.23 MB)
附件3.doc
ba11e80e01abd76f98d163ec5569114a.doc?(887.50 KB)
附件4.doc
e85fdd9eb67c0c0e36090b33a139fb7a.doc?(873.50 KB)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