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政办〔2020〕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嵩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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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月25日
嵩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公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洛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洛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现状与趋势
随着城市发展和对外开放的程度不断加大,国内、国际人员交流日益频繁,SARS、人感染H7N9禽流感、埃博拉、寨卡病、新型冠状病毒等新发和再发传染病频发,群体不明原因疾病发生概率增加且危害较大;同时,伴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环境污染严重,食物和职业等中毒事件时有发生。嵩县常驻和流动人口较多,且近年来外出务工人员不断增加,使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1.4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大健康”观念,以保障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1.5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对社会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特别重大损害,需由省政府乃至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我县在内的,波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县,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县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在我县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县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对社会公众身心健康造成重大损害,需由省政府或其有关职能部门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我市在内2个以上省辖市。
(4)霍乱在我市发生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省辖市,并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县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对社会公众身心健康造成较大损害,需由市政府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9)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对社会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的损害相对较小,县政府可以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4)一次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县政府成立嵩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主任、县卫健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应急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发展改革委、县教育体育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公安局、武警嵩县支队、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电信嵩县分公司、移动嵩县分公司、联通嵩县分公司、县红十字会、国家电网嵩县供电公司,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人组成。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县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
县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事发地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各乡(镇)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指挥部职责
(1)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和完善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2)决定启动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统一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处置工作中出现的各类情况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
(3)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4)根据事件进展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有序疏散;
(5)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件调查处理,起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6)做好社会稳定和伤亡人员善后安抚工作;
(7)宣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终止,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解除事件险情;
(8)适时发布公告,公布事件原因、责任和处置结果;
(9)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
2.2.2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县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2)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做好事件信息和有关指令的上传下达,保证事件信息沟通渠道畅通;
(3)组织应急值班和办理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有关单位、部门和卫生应急队伍迅速开展工作;负责保障公共卫生事件人员培训、拉动演练、疫情处置期间的应急公务用车。
(4)检查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应急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等工作;
(5)牵头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为一般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处置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指导;
(6)关注和引导舆情,配合宣传部门及时向主流媒体提供准确、全面、真实的事件信息,及时向公众发布事件信息;
(7)承担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做好指导、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和县属媒体对事件处置的正确舆论引导和防控宣传报道,增强科学防范意识,提高防护能力,消除公众恐慌心理。
(2)县委统战部:负责指导、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具有特殊风俗习惯的少数民族疾病防控、应急处置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协助除县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以外的县领导处置公共卫生事件,做好县政府各项应急指令的上传下达,按规定向市政府报送事件信息;向县政府领导通报县指挥部下达的启动应急响应指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负责做好跨行政区域应急机构的沟通协调,申请上级应急支援;负责县应急平台正常运行和通用装备的保障;负责保障公共卫生事件人员培训、拉动演练、疫情处置期间的应急公务用车保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力量,按照等级响应参与应急救援,负责受灾群众的救济、安置,协调应急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工作。
(4)县卫生健康委:完善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处置和报告体系;组织实施、督导检查全县疾病防控、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治等各项卫生应急工作;根据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会同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编制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组织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开展健康宣教工作;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5)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质量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物资的储备和保障工作;负责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信息报告工作;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有关物资嵩县辖区内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医疗卫生物资物价基本稳定。
(6)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建设的立项审批。
(7)县教育体育局:密切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制定和实施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等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及时收集报告疫情信息;指导各级开展校内健康宣教,做好防护。
(8)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9)县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维持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落实疫区交通管制,保证应急车辆通行;协助实施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等应急处理措施;依法协助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打击编造散布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等违法行为。
(10)武警中队:负责全县武警部队事件应急防控处置工作,参与全县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疫病区现场的控制工作。
(11)县纪委监委:对各职能部门履行应急救援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参加事件调查与处理,对履职不力的进行责任追究。
(12)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因自然灾害导致的疫病区农村居民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13)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备、人员培训、应急演练和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的各项所需经费,做好财政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14)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的工伤抚恤待遇政策。
(15)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设施、废水及辐射、有毒化学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提出环境保护应对政策,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的危害,维护环境安全。
(16)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检验,防止传染病疫情通过公共交通运输环节传播;开通应急处置专用临时通道,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物资、设备等运输车辆的优先免费通行;做好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交通运输保障;指导系统内公共交通工具预防消毒、卫生宣教工作。
(17)县住建局: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城市饮用水供应的卫生安全管理,做好城市生活污水的无害化处理。
(18)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农村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有关工作,加强农药管理。负责对动物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报告工作。
(19)县林业局:加大对野生动物执法保护检查力度,查处违法偷猎、贩运、销售和加工染疫野生动物的行为。
(20)县商务局: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配合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防控传染病及疫情的宣传工作。
(21)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行业内预防控制和健康知识教育。
(22)县城市管理局:会同建成区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家庭养殖家禽的排查和处理;落实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饲养家禽(含食用鸽)规定。落实好城市生活饮用水管理有关职责。
(23)县医疗保障局:根据疫情发展和上级要求,将相关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及时纳入医保目录,必要时对救治定点医疗机构预拨资金支持。
(24)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负责做好应急处置期间的通讯保障工作及免费向群众发布关于应对疫情的卫生健康知识。
(25)县红十字会:负责参与协调、组织接受有关方面的应急捐赠;研究实施对困难人群的救助,组成红十字志愿服务队,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等工作。
(26)国家电网嵩县供电公司:负责全县医疗卫生机构正常电力供应及应急电力供应。
(27)事发地乡镇政府: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事件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事件应对工作。当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乡镇政府应为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相关保障。
2.3 应急咨询委员会
县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应急咨询委员会,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指导卫生应急知识的教育指导和应急技能培训工作。
应急咨询委员会的专家由所在卫生单位负责管理,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予以调整,并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应急咨询委员会职责:参加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提出科学合理的处置办法;研究分析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应对措施,为领导的处置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有效防范事件影响扩大的具体措施和建议;对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建议。
?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
通过国家统一的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预警网络系统,实现临床症状、实验室、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等监测网络信息共享。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其他有关机构(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监测、药品监督检验等)负责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和风险评估,及时排查隐患,做好整改。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3.2预警
3.2.1预警级别
县卫生健康委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综合评估确定预警级别或者提出预警级别的建议。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个等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表示。
3.2.2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县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长签发。预警信息内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发布途径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3信息报告
3.3.1责任报告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教育体育、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检验检疫等重点防控单位和有关部门。
3.3.2责任报告人: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相关工作人员。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发现疫情即时报告,确保在2小时内报告。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现疫情后,按照疫情上报程序和内容,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3.4报告形式:以书面形式为主,特殊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传真、短信等形式报告,后补报书面报告。
3.3.5报告分类:按照局部突发和综合事件信息进行报告,按照事件发生的时段分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终结报告,综合事件信息坚持每日报告。
(1)初次报告: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2)进程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终结报告:事件结束后,对事件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综合事件信息每日报告:在疫情流行和事件处置期间,按照县人民政府要求和应急响应规定,坚持综合信息日报告制度,报告所在部门事件信息、工作动态、具体防控和处置措施等。
3.3.6网络直报: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应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进行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4信息处理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汇总事件信息,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并向各有关部门、乡镇政府通报。
? 4 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
4.1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事件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卫生健康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实施先期处置。做好疫病区现场划定,实行有效的现场管控措施,快速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以抢救人民群众生命、防止事态扩大为主要内容的先期处置工作;明确临时救援人员及装备集结地域,并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组织救援人员及装备到达事发地区;对进入疫病区车辆实行交通管制,确保道路有序畅通;口岸疫区由相关检验检疫机构牵头处置;按照信息报送规定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先期处置情况。
4.2应急响应原则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事件特点和工作实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坚持有效防控、减少危害和影响,科学定级和反应。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3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或终止的建议报国务院审批、发布。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分别由省、市、县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或终止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
4.3.1Ⅰ级、Ⅱ级和Ⅲ级响应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上报市应急指挥部,提请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并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我县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4.3.2Ⅳ级响应
4.3.2.1启动条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达到一般(Ⅳ级)分级标准的,予以启动。
4.3.2.2启动程序
县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标准后,由县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4.3.2.3 响应措施
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应对处置工作,在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形势,研究部署应对措施。
县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保持通讯畅通。根据实际情况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公共卫生事件进展情况。
县指挥部相关责任成员单位进入临战状态,分管领导带班(手机24小时开机),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确保通信畅通,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至县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应对措施如下:
(1)县人民政府
组织协调辖区内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调集辖区内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划定控制区域:如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由县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协调交运部门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县卫生健康委指定的机构移交。
开展群防群治。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其他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2)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事件的调查与处置。组织事件专家组进行评估,提出启动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根据需要组织采取消除事件原因、控制危险区域和保护健康人群(包括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县或重点地区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检查和指导,组织专家对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组织开展事件应急处置技术规范、标准、管理等内容的培训工作。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开展心理危机干预,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3)各级医疗机构
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协助疾控中心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因事件造成的病人。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县疾控中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情况。实验室应及时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相应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开展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建立和完善信息的报告、存储、利用和反馈系统,开展日常监测和预警工作。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
(5)卫生监督机构
县卫生计生监督所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围绕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查处理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6)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3 Ⅳ级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县具体情况和请求,提供技术指导和专家支持。
4.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可能导致次生、衍生或偶合事件,由县指挥部指导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处置。
4.4响应终止
4.4.1终止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4.4.2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由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5 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总体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5.2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上级规定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活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在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3抚恤和补助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根据工作情况,制定合理的人员补助标准,对参加一线应急处置工作的专业人员给予补助。
5.4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 6保障措施
6.1人力资源
6.1.1卫生应急队伍。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包括疾病防控、医疗救治、卫生监管等专业队伍。各级卫生单位要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组建和完善各类卫生应急队伍,加强队伍装备建设,不断提高应急处置综合能力。
6.1.2武警部队应急救援力量。本地武警部队要建立健全军地协同机制,充分发挥武警部队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作用。
6.1.3社会应急力量。各乡镇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完善突发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 ? ? ?6.2??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要将卫生应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本地经济发展不断加大投入,保障卫生应急队伍培训、演练、应急物资储备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经费需要。
? 6.3?物资保障
各乡镇政府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储备物资种类主要包括药品、疫苗、消杀药械和防护、救治、检测设备及应急设施、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 ? ? 6.4?生活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紧急组织调运应急救助资金和物资,及时向急需救助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卫生防疫等应急保障。要明确责任人,立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实际,加强统筹和协调,做好参加应急处置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积极为应急处置人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 6.5?科技支撑
县卫生健康委要充分利用现有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和完善卫生应急指挥系统,确保与市人民政府应急平台互联互通,满足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 7 监督管理
? 7.1?宣传和培训
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卫生科普知识,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要加强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要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队伍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事件的应急救援能力。各有关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 7.2?演练
各乡镇政府要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要结合实际,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响应能力为演练标准。
?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分别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本预案由嵩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修订并负责管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6月20日印发的《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嵩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嵩政办〔2017〕39号)同时废止。
附件:嵩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咨询委员会专家名单
附件
嵩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咨询委员会
专 家 名 单
姓 名 | 单 位 | 专 业 | 联系电话 |
翟建喜 | 县人民医院 | 呼吸 | 15838841478 |
郭瑞波 | 县中医院 | 呼吸 | 15838826818 |
高聚宝 | 县人民医院 | 感染 | 18937910032 |
张喜明 | 县中医院 | 感染 | 18937967258 |
高刚锋 | 县人民医院 | 烧伤 | 13233790439 |
程迎波 | 县中医院 | 烧伤 | 18537973656 |
刘建森 | 县人民医院 | 骨科 | 13525993432 |
李秋芳 | 县人民医院 | 骨科护理 | 15139985595 |
贺会学 | 妇幼保健院 | 儿科 | 13783181056 |
胡会芹 | 县人民医院 | 儿科 | 13698816610 |
段志敏 | 县人民医院 | 胸外 | 13838831515 |
常建军 | 县人民医院 | 消化 | 13721618968 |
段乐民 | 县人民医院 | 脑外 | 13838812362 |
刘延华 | 县人民医院 | 急诊重症、儿科 | 15038506678 |
高跃东 | 县精神病医院 | 心理干预 | 13949210052 |
陈银生 | 县人民医院 | 血液 | 15978694620 |
高宇飞 | 县人民医院 | 检验 | 15036737388 |
曹玉红 | 县疾控中心 | 传染病控制(传染病类) | 13683865091 |
雷园林 | 县疾控中心 | 传染病控制(公共卫生类) | 13937923665 |
杨会敏 | 县疾控中心 | 传染病控制(职业中毒类) | 15537906665 |
吕小雪 | 县疾控中心 | 流行病学 | 13949202168 |
宋松伟 | 县疾控中心 | 流行病学 | 13838872616 |
曹 园 | 县疾控中心 | 流行病学 | 17796737633 |
靳青果 | 县疾控中心 | 微生物检验 | 13461045675 |
黄立峰 | 县疾控中心 | 公共卫生/营养与食品卫生 | 13592091779 |
王利昌 | 县疾控中心 | 职业卫生 | 13903799679 |
谢复合 | 县疾控中心 | 放射卫生 | 13721682119 |
孟岳伟 | 县疾控中心 | 消毒消杀 | 13233904628 |
徐红现 | 县120急救指挥中心 | 院前急救指挥 | 13849969556 |
王凤英 | 县人民医院 | 急诊内科 | 18637918073 |
张炎广 | 县中医院 | 急诊内科 | 15090169386 |
邢素利 | 县卫生监督中心 | 卫生监督 | 13783178251 |
刘先明 | 县卫生监督中心 | 卫生监督 | 13373792991 |
相关链接:《嵩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