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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的通知

来源:信息中心 时间:2020-06-18


嵩政办〔2020〕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土地征收工作,依法保护被征收土地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修正的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七条对农用地转用、征收程序中将原来的“告知、确认、听证”三步程序调整为“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六步程序的精细变化,按照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的具体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土地征收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土地征收的主体

  全县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公告并组织实施。县自然资源局是负责全县土地征收管理和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产业园区)按照拟定土地征收方案,具体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土地征收工作。自然资源局、县纪委监委、财政局、审计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产业集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负责前期拟征收土地附着物清点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安排等相关工作。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应当服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配合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二、 土地征收程序

  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具体建设项目,拟定土地征收方案,并按以下条件和程序组织实施。

  (一)建设项目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立项)

  (二)拟征收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相关部门和乡(镇)、产业集聚区参与做好报批前期工作。

  1、调查: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权属调查,内容包括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

  2、评估: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是申请土地征收的重要依据。

  3、公告:由县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编制补偿安置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将该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公告内容应包括拟征收地块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土地征收启动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

  听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自然资源局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会同相关部门和乡镇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6、协议:县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四)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编制土地征收方案,并依法组织报批。

  三、土地征收费用分配与管理

  征地补偿费用按制定公布征收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单独列支。

  县土地征收机构应当报请县政府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等足额预存,县政府未足额预存的,县政府征收机构不得申请土地征收。

  各乡(镇)、产业集聚区应加强对土地征收费用的管理,任何单位不得移用、挪用或截留。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按协议及时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

  四、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征地管理

  强化县政府征地实施主体职责。依照法律规定,县政府是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对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组织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等负总责。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确保征地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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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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