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政通〔2020〕8号
根据嵩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拟征收集体土地167.4556公顷,其中农用地160.1557公顷(耕地123.6073公顷、林地14.1956公顷、园地3.152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3.4806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1277公顷、其他土地15.5920公顷)、未利用地2.5387公顷、集体建设用地4.7612公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地块一:位于嵩县田湖镇毛庄村,东至洛栾快速通道,南至洛栾快速通道,西至毛庄村水浇地,北至毛庄村水浇地。(详见勘测定界)
地块二:位于嵩县田湖镇毛庄村,东至毛庄村旱地,南至毛庄村旱地,西至洛栾快速通道,北至毛庄村有林地。(详见勘测定界)
地块三:位于嵩县田湖镇陆浑村,东至陆浑村有林地,南至陆浑村有林地,西至陆浑村有林地,北至陆浑村有林地。(详见勘测定界)
地块四:位于嵩县田湖镇陆浑村,东至陆浑村有林地,南至陆浑村有林地,西至洛栾快速通道,北至洛栾快速通道。(详见勘测定界)
地块五:位于城关镇北园村、菜园村、孟村、南街村、上仓村、文化社区、叶岭村、朱村,大坪乡李沟村、宋岺村,库区乡安岭村、常店村、翠屏社区、古路壕村、龙驹村、南屯村、桥北村、万安村、西地村、席岭村、叶岭村、翟岭村、张岺村, 田湖镇程村、毛庄村、小安头村,闫庄镇大朱村、闫庄村;东至田湖镇毛庄村、小安头村有林地,南至城关镇孟村旱地,西至闫庄镇大朱村、闫庄村旱地、城关镇孟村旱地,北至闫庄镇大朱村、闫庄村旱地。(详见勘测定界)
地块六:位于城关镇于沟村,东至于沟村旱地,南至于沟村旱地,西至于沟村旱地,北至于沟村旱地。(详见勘测定界)
地块七:位于何村乡何村村、箭口河村、罗庄村、谢岭村、瑶北社区,东至何村村、罗庄村、瑶北社区旱地、内陆滩涂,南至箭口河村、何村村旱地,西至何村村、罗庄村、谢岭村、箭口河村旱地、内陆滩涂,北至箭口河村、何村村旱地。(详见勘测定界)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1.拟征收田湖镇毛庄村集体土地0.0060公顷,其中集体建设用地0.0060公顷(公路用地)。
2.拟征收田湖镇毛庄村集体土地3.0425公顷,其中农用地2.6289(耕地2.5961公顷,林地0.0328公顷)。
3.拟征收田湖镇陆浑村集体土地0.0138公顷,全部为农用地0.0138公顷(林地0.0138公顷)。
4.拟征收田湖镇陆浑村集体土地0.5833公顷,其中农用地0.1121公顷(耕地0.0781公顷、林地0.0257公顷),建设用地0.4713公顷(公路用地0.4713)。
5.拟征收城关镇北园村、菜园村、孟村、南街村、上仓村、文化社区、叶岭村、朱村集体土地21.6726公顷,其中农用地20.7619公顷(耕地15.3464公顷,林地2.868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5370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571公顷,其他土地1.9532公顷),建设用地0.866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7693公顷,公路用地0.0969公顷),未利用地0.0445公顷。
拟征收大坪乡李沟村、宋岺村集体土地4.1506公顷,其中农用地3.9470公顷(耕地3.1893公顷、林地0.263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245公顷、其他土地0.4700公顷),建设用地0.2036公顷(全部为公路用地)。
拟征收库区乡安岭村、常店村、翠屏社区、古路壕村、龙驹村、南屯村、桥北村、万安村、西地村、席岭村、叶岭村、翟岭村、张岺村集体土地57.1218公顷,其中农用地54.3811公顷(耕地43.2831公顷、林地3.834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2893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942公顷、其他土地5.8801公顷),建设用地1.431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0984公顷、公路用地0.3338公顷),未利用地1.3085公顷。
拟征收田湖镇程村、毛庄村、小安头村集体土地12.8164公顷,其中农用地10.3768公顷(耕地9.7866公顷、林地2.069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3846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461公顷,其他土地0.4404公顷),建设用地0.0888公顷(全部为公路用地)
拟征收闫庄镇大朱村、闫庄村集体土地10.0599公顷,其中农用地9.9473公顷(耕地8.838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809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129公顷、其他土地1.0148公顷),未利用地0.1126公顷。
6.拟征收城关镇于沟村集体土地12.6548公顷,其中农用地12.6352公顷(耕地8.8392公顷、园地0.2385公顷、林地2.094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785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454公顷、其他土地1.2388公顷),建设用地0.0196公顷(全部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7.拟征收何村乡何村村、箭口河村、罗庄村、谢岭村、瑶北社区集体土地45.3338公顷,其中农用地43.2004(耕地31.6497公顷、园地2.9140公顷、林地2.992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9858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716公顷、其他土地4.5865公顷),建设用地1.259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1382公顷、公路用地0.1217公顷),未利用地0.8735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用途
用地批准后拟用于交通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执行,标准为56.25万元/公顷—75万元/公顷。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1.7万元/公顷。征地补偿费用为23136.2632万元(其中社会保障费用12006.5665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拟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11129.6967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应落实社保资金12006.5665万元,待上报审批时,按规定存入我县社保专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六、其他事宜
1.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嵩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地址:自然资源局办公室505 电话:66339818)
2.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 凡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意见反馈至嵩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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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