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政通〔2021〕13号
根据原《嵩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和本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拟征收拟征收田湖镇古城村集体土地1.3340公顷(耕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位于嵩县田湖镇古城村。东至古城村水浇地,南至古城村水浇地,西至古城村水浇地,北至古城村水浇地。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嵩县田湖镇古城村集体土地1.3340公顷,全部为农用地(耕地)。
三、拟征收土地用途
用地批准后拟用于工业仓储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标准为63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4.25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183.0915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用84.042万元,社会保障费用99.0495万元)。
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拟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84.042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99.0495万元,已预存入我县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六、其他事宜
1.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田湖镇人民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 凡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意见反馈至嵩县自然资源局。(地址:嵩县白云大道县城段,电话:66311937)提起听证申请。如到期未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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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