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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嵩县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来源:信息中心 时间:2022-11-25

  为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核定程序,确保低收入认定过程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根据《洛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洛民〔2008〕124号)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豫民〔2021〕5号)、《洛阳市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及审核审批办法的通知》(洛民〔2018〕12号)文件要求,制定本认定实施意见。

  一、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条件

  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持有本县居民户口,并在本县城市区域内长期居住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实际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成员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共同生活根据使用共同居所、家庭共同财产、共同享受家庭权利、共同承担家庭义务、相互扶助关爱、共同居住时间等因素综合认定。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二)连续3年(含)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四)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三、家庭收入的核定范围

  家庭成员月收入是指该家庭在规定期限内扣除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按月进行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成员前6个月实际收入总和÷家庭人口÷6个月。以申请时间的前6个月为计算周期,无论收入是实发还是补发,只要在调查期内的所得都应如实计算。

  (一)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同时扣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

  (二)家庭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捕捞、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经营的净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净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红利,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净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转移净收入,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遗属补助金、商业保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予)收入。

  (五)经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四、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一)优待性收入。包括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生活补贴;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补助金;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死亡救助金;归侨生活补助费等。

  (二)奖励性收入。为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突出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奖金、津贴、补助;见义勇为奖励金;奖学金;因参与志愿服务负伤、致残、亡故而获得的奖金、抚恤金、补助金、慰问金等。

  (三)普惠性收入。各级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高龄老年人津贴。

  (四)救助性收入。政府、杜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帮困助学金;政府、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款物和补贴、大病保险理赔款;政府发放的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政府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外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政府或社会为受灾困难群众发放、捐赠的救灾款物。

  (五)特定用途性收入。因公(工)负伤人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获得的除工资性质待遇外的其他款项;残联发放的残疾人教育补贴、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等残疾人专项补贴经费;因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等实际支出的部分;水库移民补助金;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和职工(居民)自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困难群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五、家庭财产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全部现金、实物、投资、债权债务等,其中实物、投资、债权债务为以货币进行量化之后的净值计算。

  (一)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1、金融资产(现金、存款、证券、保险、赔偿金、其他投资等);

  2、债权资产;

  3、固定资产(房产、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家居物品、收藏品等);

  4、无形资产(专利、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5、其他财产。

  (二)下列财产不计入申请人家庭财产范围:

  1、来源于不计收入部分形成的银行存款;

  2、属于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对困难家庭及个人捐助所形成的银行存款;

  3、法律法规规定不计入家庭财产的其他财产。

  六、核算方法

  (一)家庭各类收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1、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计算收入;

  2、在职职工、离岗职工,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破产等原因,已经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取或者未足额领取工资或生活补助费,并且今后不可能再予以补发的,经该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3、享受医疗期或病假的职工、离岗休养的职工、学徒工、无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4、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和遗属生活补助金按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标准计算;高于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5、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收入参照同行业收入情况计算;

  6、无固定场所、无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个体流动摊贩(水果、蔬菜、修理、餐饮等),灵活就业不能提供有效收入证明的,比照当地同行业劳务价格或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计算,实际收入高于评估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7、从事短期工、季节工、临时工、零工的人员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按当地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8、种植、养殖等农副业收入按照本地区同等作物(养殖品种)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或出栏数核算,并可扣除必要成本后计算收入。不能准确确定实际产量或实际出栏数的,以当地上年度同等作物或(养殖品种)的平均产量和当前市场价格进行行业收入评估计算;因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自然灾害等因素达不到评估标准的,可以酌情降低标准计算收入;

  9、具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未共同生活,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可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数额计算,但义务人经强制执行没有履行能力的除外。

  没有法律文书的,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可以不计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一般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

  10、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照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的或者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当地同类、同期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

  1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具有劳动能力(在校就读学生除外)且不主动就业的,其个人收入按当地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符合下列情况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1)家庭中有肢体、精神、智力重度残疾人的,有患重病且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照护人员1人。

  (2)在怀孕、哺乳或照顾3周岁以下婴幼儿期间,妇女1人;抚养超过3周岁学前儿童的,照顾人员1人。

  (二)家庭刚性支出

  家庭刚性支出费用主要指用于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的必需费用,刚性支出按下列方式计算:

  1、因病费用。对提出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门诊慢性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其他相关救助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实际支付金额予以扣减;

  2、因残费用。残疾人康复治疗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个人实际支出费用予以扣减(提供原件票据);

  3、因学费用。对家庭成员中有在普惠性幼儿园或国家统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一学年教育费用刚性支出(指个人负担的学费、住宿费或保教费扣除获得政府或社会资助后的实际支出)予以扣减。在民办非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学生,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教育费用刚性支出标准予以扣减。

  4、必要就业成本。对就业人员就业成本按照务工地同期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予以扣减。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

  七、认定标准

  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一)家庭人均收入超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不高于本地同期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

  (二)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三)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住房保障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四)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大型机械,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普通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予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

  (一)有经营性纳税记录的;拥有注册企业、公司的(法人、股东);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

  (二)按有关政策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补助费、补偿金、拆迁赔偿金等,且不能证明已合理使用的;

  (三)拒绝或阻碍低收入工作人员核查家庭财产状况的或对举报问题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四)安排子女自费出国留学、在高于公立学校收费标准的民办、私立学校就读或高价自主择校的;

  (五)参与赌博、嫖娼、吸毒等违法活动且没有悔改的;

  (六)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程序

  城市低收入家庭按照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审核、审批程序进行办理。

  (一)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向户籍地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居(村)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级政府提交城市低收入家庭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未设立社区居(村)委会的地方,可直接向乡级政府申请。

  在本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向经常居住地社区居(村)委会提出申请,经常居住地时间应不低于6个月。各乡镇要逐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异地协查机制,跨乡镇的可由乡镇政府函告委托协查家庭情况,对申请人的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法定赡、扶(抚)养人)进行委托核查。

  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家庭成员户口无法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主要家庭成员的居住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在本县但未在本县居住的,不予受理。

  领取居住证且在居住证登记地长期居住、人均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可在居住地申请享受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领取居住证但家庭其他成员不在本县的,不纳入认定范围。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 6 个月、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户籍条件。

  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供如下材料:户口本、身份证、婚姻状况证书,以及收入、刚性支出、直系亲属关系及身份证明等材料和需要填报、提供的其他材料。

  社区居(村)委会切实履行受理职责,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明显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初步认定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调查。社区居(村)委会受乡级政府委托,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每户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100%的入户调查,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不得与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城市低收入家庭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签字。

  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级政府和社区居(村)委会应成立低收入家庭调查评议小组,该小组成员应不少于7人,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乡级政府工作人员、居(村)党组织、居(村)委会、监委会成员、熟悉居(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居(村)民代表等参加。

  民主评议由乡级政府工作人员宣讲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条件、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然后由调查人员陈述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采取无记名的方式现场评议。评议结果要当场公布并由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在民主评议表上签字确认。对评议争议较大的,应当重新组织核实。

  民主评议后,社区居(村)委会在公示栏张榜公示申请人员名单,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群众无异议的,在《城市低收入家庭审核审批表》中社区居(村)委会栏处填写调查公示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同上报乡级政府复审。

  (四)审核。乡级政府是审核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责任主

  体,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城市低收入家庭提出意见,不符合条件的由乡级政府书面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对审核意见或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级政府入户抽查率不得低于50%,并将申请人名单及家庭情况再次张榜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乡级政府在《城市低收入家庭审核审批表》(乡镇)栏处填写复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附相关申报资料报县民政局审批。群众有异议的,不得上报审批,以适当方式或书面通知申请人,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五)审批。县民政局对乡级政府上报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进行审核审批。自接到乡级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抽查审核,抽查率不得低于10%,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予批准的,通过乡级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十、建立民主评议机制,实现诚信承诺服务

  乡级政府和社区居(村)委会应成立低收入家庭调查评议小组,该小组成员应不少于7人。负责对申请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对低收入家庭资格进行评估认定,受理并调查群众举报,实现民主决策、规范服务。

  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应主动接受并配合县民政局、乡级政府、社区居(村)委会等部门的调查,主动到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开具所需证明材料,及时将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送交社区居(村)委会审核,受理人员应逐项进行核对;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一次性向申请人提出补正,实行一站式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十一、城市低收入家庭须履行的义务

  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拥有的资产及收入,申请人家庭成员均须如实诚信申报;同时,该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后,须主动向经常居住地社区居(村)委会报告家庭情况,并自觉接受社区居(村)委会、乡级政府和县民政及有关部门的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

  十二、监督管理

  对有关单位不按规定出具收入情况证明或者在出具证明时弄虚作假的,由本单位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按规定提供诚信申报或提供的申请不真实,以及提供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查实,即不予认定或取消其低收入家庭资格。

  县民政局、乡级政府、社区居(村)委会应设立公开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从事低收入家庭审核的工作人员,要廉洁奉公,不得借机向申请人吃、拿、卡、要,以权谋私。凡被举报并查实不属于低收入家庭的,一律予以取消,对经办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应加强跟踪和监督,确保我县低收入家庭的认定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十三、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两年。按本《意见》规定程序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方可享受我县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有关优惠政策。《嵩县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嵩政〔2012〕64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嵩县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意见(暂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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