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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嵩县经济发展业绩考核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科工局 时间:2022-11-25

  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嵩县经济发展业绩考核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政府有关部门,人行嵩县支行,洛阳银保监分局嵩县监管组,驻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嵩县经济发展业绩考核激励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6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嵩县经济发展业绩考核激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嵩县金融资源集聚能力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充分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激发创新动能,凝聚发展合力,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驻嵩银行业金融机构、驻嵩金融监管机构。

  二、考核内容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

  包含存款总体情况、贷款总体情况和贷款结构情况。其中,存款总体情况考核存款较年初增加额指标;贷款总体情况考核贷款较年初增加额指标;当年2、5、8、11四个月份金融增速指标;贷款结构情况主要考核普惠型小微企业、涉农贷款投放两项指标;当年新增存贷比情况;围绕县委、县政府、乡镇政府重点项目(工程)给予金融支持情况。

  (二)驻嵩金融监管机构评价

  对驻嵩金融监管机构从金融业发展、金融创新、风险化解、政策支持等四个方面进行评价。

  三、评分标准

  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基础考核实行100分制,根据人行统计数据测算结果以占比或同比进行综合排序,排名第一且指标数值为正的考核对象得单项满分,其他考核对象分值按比例减少,指标为负值的记零分,根据测算结果进行综合排序。

  驻嵩金融监管机构由其自行提供相关工作报告及佐证材料进行评价,报考核小组认定,最终结果报县政府确定。

  对有违规违法等不良行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取消考评资格。

  四、激励项目

  (一)县政府设立“金融支持嵩县经济发展综合奖”。按照分类考核的原则,根据考核结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分设一等奖、二等奖,由县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奖励支持,酌情安排政府性资金存放支持。其中:

  一等奖1名:奖励资金5万元;

  二等奖2名:各奖励资金3万元;

  以上奖励资金可由受奖励金融机构自行决定奖励主要负责人和工作团队,或用于工作经费。

  (二)驻嵩金融监管部门评价奖励

  对驻嵩金融监管机构积极发挥协调监管作用,按照“驻嵩金融监管部门评价”考核办法得分在20分以上的,对金融监管部门授予“金融支持嵩县经济发展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各奖励2万元经费补贴。

  县政府每年将考核结果抄送至被考核单位的上级机构。

  五、组织实施

  (一)实施细则。由县科工局(金融工作局)牵头,会同财政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嵩县支行、洛阳银保监分局嵩县监管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按照本办法实施细则予以实施。

  (二)评价流程。县科工局(金融工作局)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会同相关部门综合达成考核和奖励意见,提出考核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同意后,财政局负责将奖励资金拨付科工局,科工局将奖励资金发放到位。

  (三)附则及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可根据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嵩县经济发展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附 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

  支持嵩县经济发展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加强金融创新,充分发挥金融对经济的支撑作用,促进嵩县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评价对象为驻嵩银行业金融机构、驻嵩金融监管机构。

  第三条 评价工作由县科工局(金融工作局)牵头,会同财政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嵩县支行、洛阳银保监分局嵩县监管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的评价小组负责,按年度进行评价。

  第二章 评价奖励

  第四条 为鼓励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加大信贷投放,优化信贷结构,提升服务质效,促进嵩县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具体考核指标如下:

  (一)存款总体情况(10分):当年2、5、8、11月余额同比增速分别占2.5分。

  (二)贷款总体情况(20分):较年初增加额增速占10分,当年2、5、8、11月余额同比增速分别占2.5分。

  (三)当年存贷款发生额存贷比增速情况(10分):本指标主要考核一个银行当年吸收存款情况,当年贷款投放情况,即当年本行统计在嵩县人行统计报表内的贷款发生额度与当年吸收的存款发生额度之比。

  (四)“两增”情况(10分):即本行同期贷款增速在本系统同期贷款增速排名;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以上数据来源为人行、洛阳市银保监分局嵩县监管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五)行业贷款支持情况(50分):

  1、涉农贷款情况(10分):

  2、工业企业贷款情况(10分)其中规上企业贷款情况(5分):

  3、文旅企业贷款情况(10分):

  4、三个一批重点项目贷款情况(10分):

  5、返乡创业乡贤贷款情况(10分):以上贷款数据分别由农业农村局、科工局、文旅局、发改委、组织部、乡村振兴局、组织部会同人行、洛阳银保监分局认定。

  第五条 为进一步提升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水平,除基础考核内容外,设立奖惩加分项目和取消考核资格条件。

  一、加分项:本年度有特殊贡献的金融机构,通过各自提交资料申报(资料由本机构领导签字加盖公章)由评价小组确认可予以加分。

  1.配合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中心工作、阶段性工作情况:①积极参加县委、县政府组织的相关活动情况;②及时报送信息资料、统计分析数据情况;③积极开展宣传工作情况。

  2.人行、洛阳银保监分局嵩县监管组监管评级情况:监管评级和前一年度保持一致的,不加分;每进一级加5分。

  3.扶贫小额信贷:①对承担金融扶贫任务的3+1银行分别加5分;②当年扶贫小额信贷推荐发放率排名得分,第一至四名分别加5、4、3、2分;③扶贫小额信贷余额增长的加分,每增速10%,加5分。④除3+1银行外的其它银行有精准扶贫企业贷款余额的加分,每存量1笔加2分。

  4.地方税收贡献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税收增幅与上年持平的不加分,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1分。

  5.对本地作出贡献情况:在疫情灾情期间,对嵩县受灾企业或一线工作人员送去慰问或捐赠,每一次慰问或捐赠行为加1分,一次性慰问或捐赠行为达5万元以上(含)的,加3分,以上行为可叠加加分。

  6.帮助县内企业谋划专项债发行,每谋划一个项目且成功发行的加2分。

  7.经评价小组认定的其他重要工作项目,可依落实情况酌情加分。

  二、取消资格条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考核奖励资格:

  1.当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由于银行原因对县政府协调帮扶解困企业减少授信、压缩贷款造成严重后果,客户投诉银行存在随意抽压贷、经监管部门调查属实的;

  3.不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工作,或因工作质量不高,多次受到群众举报造成恶劣影响;

  4.班子成员涉嫌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或因监管不力、处置不当导致重大金融风险和社会影响;

  5.提供材料弄虚作假。

  第六条 为进一步引导驻嵩金融监管部门发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效能,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制定“驻嵩金融监管部门评价”,考核及奖励方法如下:

  1. 金融发展情况:全县信贷投放较年初增量保持在全市前5名的得10分;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在全市排名较上年末每上升一个位次得2分;存款余额同比增速在全市排名较上年末每上升一个位次得2分。

  2. 金融创新情况:争取市级及以上各类金融试点,每申请成功1项,申请单位加5分。

  3. 风险化解情况:化解地方法人机构不良贷款存量,全县不良率较上年每下降1个百分点得1分。

  4. 政策支持情况:积极向上级申请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性资金支持,较年初每增加5000万元得1分(人民银行嵩县支行单设指标);鼓励银保监部门积极发挥债委会作用,当年通过债委会等方式化解企业债务风险的,每次得2分(洛阳银保监分局嵩县监管组单设指标)。

  备注:以上数据来源为人民银行嵩县支行、洛阳银保监分局嵩县监管组相关工作报告及自证材料。

  第三章 组织保障

  第七条 考核工作由县金融工作局牵头,会同评价小组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月度数据”由评价小组成员在次月15日前报送至县金融工作局;“年度数据”由评价小组成员在次年1月底前报送至县金融工作局。县金融工作局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经评价小组复核、达成考核和奖励意见后,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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