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旧县镇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司马继红
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MA3XAX576Y
地址:嵩县旧县镇旧县街
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加油站项目油气回收装置不正常使用”案立案调查。2020年9月14日,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对你单位加油站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LMH20201166A)显示:2号油罐闭性检测不合格;加油枪编号201634852-1气液比检测不合格。经调查,你单位因回收装置呼吸阀老化造成油气回收装置检测密闭性、气液比不合格。在更换回呼吸阀后,10月26日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及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检测复查,液阻、密闭性、气液比均达到合格标准。你单位“加油站项目油气回收装置不正常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违法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调查勘察笔录1份3页;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1页;现场照片证据1份2张。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执法检查现场和现场位置图。
证据二: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2.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3.你单位委托书1份1页;4.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四:本机关调查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2张。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2020年11月17日,你单位在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未向我局提出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不正常使用行为属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入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嵩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66418011600000061),并请持汇款凭证到嵩县行政服务中心嵩县环境保护局办事窗口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后到嵩县环境保护局开具罚没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或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地址:县城白云大道西段
邮政编码:471400
行政机关联系人:王亮
联系电话:0379-66335606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