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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嵩环罚决字〔2020〕第050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0-12-16

  洛阳润达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宁宗江

  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775125597P

  地址:嵩县田湖镇古城村

  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为2吨燃气锅炉烟囱,按照排污许可规定要求高度须达到10米,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烟囱实际高度只有6米。烟囱高度未达到排污许可规定是因年久失修、腐蚀、断裂未及时修复导致。目前,已对破损排气口进行了修复加固,恢复规定高度。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违法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调查勘察笔录1份2页;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1页;现场照片证据1份1张。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执法检查现场和现场位置图。

  证据二: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2、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3、你单位授权委托书1份1页;4、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单位委托人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四:现场调查勘察笔录1份2页;现场照片证据1份1张。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后督察。

  证据五:本机关调查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2张。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2020年11月19日,你单位在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未向我局提出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行为属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后果不严重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入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嵩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66418011600000061),并请持汇款凭证到嵩县行政服务中心嵩县环境保护局办事窗口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后到嵩县环境保护局开具罚没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或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地址:县城白云大道西段

  邮政编码:471400

  行政机关联系人:王亮

  联系电话:0379-66335606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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