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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嵩环罚决字〔2020〕第044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0-12-18

  嵩县永安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邓晓丽

  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MA3XACR36H

  地址:嵩县纸房乡伊河桥南

  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加油站项目油气回收装置不正常使用”案立案调查。2020年9月14日,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对你单位加油站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LMH20201165A)显示:2号油罐、3号油罐密闭性检测不合格;加油枪编号9S440333110013082826-2、9S440333110013082826-1和3J018100023-4气液比检测不合格。经调查,你单位因回收装置老化管线损坏造成油气回收装置检测密闭性、气液比不合格。

  你单位“加油站项目油气回收装置不正常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违法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调查勘察笔录1份3页;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1页;现场照片证据1份2张。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执法检查现场和现场位置图。

  证据二: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2.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3.你单位委托书1份1页;4.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四:本机关调查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2张。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2020年11月17日,你单位在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未向我局提出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不正常使用行为属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入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嵩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66418011600000061),并请持汇款凭证到嵩县行政服务中心嵩县环境保护局办事窗口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后到嵩县环境保护局开具罚没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或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地址:嵩县县城白云大道西段

  邮政编码:471400

  行政机关联系人:王亮

  联系电话:0379-66335606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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