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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嵩环罚决字〔2021〕第013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1-05-24

  嵩县饭坡镇云鹤家庭农场: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王老虎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410325600160627

  地址:嵩县饭坡镇洛沟村

  2021年4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你对你养殖场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生猪育肥项目属于列入登记表项目,共分二期建设,一期于2016年10月建成并投用的设施有:一间饲料仓库330㎡,四栋育肥猪舍,分别是40m×8m、30m×10m、30m×9m、28m×8m,一栋2层的母猪舍560㎡,办公生活用房40㎡,一栋保育舍220㎡及粪污沉淀池;二期于2020年5月建成投用一栋30m×9m×3层猪舍。目前,共存栏1200头,其中母猪100头,育肥猪1100头,未依法进行备案。

  你养殖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违法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1页;现场调查勘察笔录1份2页;现场照片证据1份4张。证明本机关对你养殖场现场执法检查及现场位置图。

  证据二: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1.你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2.你养殖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养殖场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四:现场调查勘察笔录1份2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养殖场违法行为进行后督察。

  证据五: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张。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我局于2021年5月8日以《嵩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嵩环罚告字〔2021〕第013号)告知你养殖场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养殖场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养殖场放弃了这些权利。

  根据你养殖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养殖场违法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建设项目管理类表2:你养殖场未备案;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违法持续时间超过1年并且在2年以内的;现场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23750元)。

  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入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嵩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66418011600000061),并请持汇款凭证到嵩县行政服务中心嵩县环境保护局办事窗口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后到嵩县环境保护局开具罚没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地址:嵩县县城白云大道西段

  邮政编码:471400

  行政机关联系人:王亮

  联系电话:0379-66335606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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