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鑫文达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崔跃河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91410325MA469Q9X7E
地址:嵩县城关镇陶村三组
2021年5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位于嵩县城关镇王庄村大公峪路边尾矿砂临时堆放点占地面积约400平方米,露天贮存约1500吨尾矿砂(细颗粒物料)未密闭、围挡及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违法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1页;现场调查勘察笔录1份2页;现场照片证据2份4张。证明本机关对你公司执法检查现场和现场位置图。
证据二: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2.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3.你公司委托书1份1页;4.你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公司委托代理人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四:现场调查勘察笔录1份2页;现场照片证据1份2张。证明本机关对你公司违法行为进行后督察。
证据五: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张。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公司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围挡及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大气污染防治类表27:你公司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1000吨以上2000吨以下的;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占地面积100m2以上500m2以内的;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的;现场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伍佰元整(?59500元)。
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入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嵩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66418011600000061),并请持汇款凭证到嵩县行政服务中心嵩县环境保护局办事窗口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后到嵩县环境保护局开具罚没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地址:嵩县县城白云大道西段
邮政编码:471400
行政机关联系人:王亮
联系电话:0379-66335606
202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