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宏鹏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许有粮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91410325793219618P
地址:嵩县车村镇下庙村
2021年3月11日,县政府督查室督查人员对你公司铁选厂尾矿库回采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尾矿砂露天堆存未采取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经本机关执法人员查明,你公司在尾矿库上侧露天堆存约1000方左右细颗粒尾矿砂,3月10日因大风天气导致覆盖的土工布脱落,未及时进行修缮,现场造成扬尘及粉尘逸散现象。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违法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1页;现场调查勘察笔录1份2页;现场照片证据1份1张。证明本机关对你公司执法检查现场和现场位置图。
证据二: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2.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3.你公司委托书1份1页;4.你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公司委托代理人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四:现场调查勘察笔录1份2页;现场照片证据1份1张。证明本机关对你公司违法行为进行后督察。
证据五: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张。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公司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违法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大气污染防治类表20:你公司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露、逸散,危害后果一般的;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个月的;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的;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的;现场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元整(?56000元)。
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入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嵩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66418011600000061),并请持汇款凭证到嵩县行政服务中心嵩县环境保护局办事窗口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后到嵩县环境保护局开具罚没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地址:嵩县县城白云大道西段
邮政编码:471400
行政机关联系人:王亮
联系电话:0379-66335606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