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取用水户: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水四定”和水资源节约集约总方针,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地下水管理条例》、《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凡在全县范围内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取水,现公告如下:
一、对新建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先核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后再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二、对已建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单位和个人,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直接发放取水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三、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报告表。论证报告书或报告表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四、除下列情况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外,其它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取水单位和个人,都应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年取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零星用水的。(注:年取水1000立方米以下零星用水的需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年取水1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需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同时办理取水许可证并向税务部门缴纳水资源税)。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临时应急取(排)水的(矿井日常疏干排水除外)。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对违反相关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作如下处理: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的,根据《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在黄河流域违反本法规定的,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除黄河流域根据《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欢迎社会各界共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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