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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扶持政策

来源:乡村振兴局 时间:2021-12-03

  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1、脱贫户(不享受政策除外)和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

  2、农村低保户;

  3、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4、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

  5、农村低保边缘家庭;

  6、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对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和享受过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房抗震改造、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支持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补助对象应是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且唯一住宅的农户。

  二、建筑面积和补助标准

  (一)建筑面积。1—3人户在40—60平方米以内,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不得低于13平方米。需要社保政策兜底的特困户,改造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

  (二)补助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补助资金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执行:

  1、C级危房维修5000元;

  2、D级危房改造20000元-30000元;

  3、需政策兜底解决住房安全的特困户,按照改造房屋面积下限标准全额保障。

  三、操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危房照片、身份证、户口簿、农村分散供养五保证和低保证的复印件等证件材料。

  (二)集体评议:村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并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洛阳市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属新建房屋的,还要签订建新拆旧协议,一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三)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要及时进行审核并入户调查,符合条件的,报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四)县级审批: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乡(镇)政府上报的名单进行农户身份信息的比对核实。对农户身份信息核实无误的,予以批准。乡(镇)政府将审核结果在政府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五)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农户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改造建设,加强对施工全程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乡镇统筹建设的要及早开展前期工作,确保按期完成。

  (六)竣工验收和资金拨付:各乡(镇)对辖区内危改工程完成全面竣工验收后,及时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农户账户,原则上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

责任科室:村镇股

联 系 人:孟丽霞

咨询电话:0379-66317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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