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加强县域城市(镇)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配套费开征以来征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起草了《嵩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照《洛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现将《办法》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洛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洛政文〔2017〕103号)于2018年开征,并制定印发了《嵩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嵩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嵩政办〔2018〕4号),现行征收办法、征收细则已满5年有效期,亟需按照上级政策文件和省市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二、起草依据
1.《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23〕34号)
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嵩县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洛政文〔2017〕103号)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起草过程
《办法》征求了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5家县直单位的意见,并在县政府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合理化建议均已采纳。2024年11月6日,县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
四、主要内容及变化
《办法》明确了征收范围和节点,确定了征收的标准和减免及缓缴的范围,强化了监督措施。具体如下: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定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县政府研究确定的特定项目支出。
2.征收范围。凡在嵩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含车村镇)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调整征收节点及征收部门。征收节点由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调整至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征收部门由财政部门(住建局代征)调整为住建部门。
4.征收标准。按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征收,工业厂房项目按30元/平方米征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建筑面积和建设用途应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和建设用途为准。在规划核实阶段,超出规划建筑面积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认定超建面积,建设单位对超建部分必须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际建筑面积少于规划建筑面积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出具认定少建面积、征收部门校核出具多缴金额等证明性材料,建设单位或个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县财政局审核后予以退还。
5.减免及缓缴。对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文件规定可以减免的项目直接给予减免或优惠;特殊情况申请减免或缓缴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初审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6.监督措施。明确各相关单位责任。征收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县政府特定项目建设。
7.增加享受减免或优惠政策范围。中小学及幼儿园的地下空间(不包含利用操场地下空间的社会投资类项目)纳入直接减免的范围;工业项目(含新型产业用地及政府明确参照工业厂房征收标准执行的项目)利用地下空间解决停车、人防设施部分,按规划建筑面积征收30元/平方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解读机构
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读人:吴俊治??
联系方式:66333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