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二寸免冠合影两张。
2、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双方自愿。(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4、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1)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4)一寸免冠照片每人两张。
5、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6、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
7、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本、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8、对于身份证和户口本丢失或尚未办理妥当的,登记机关不得为之办理婚姻登记;对于身份证和户口本记载的内容与当事人实际情况有出入的,登记机关不得为之办理婚姻登记。
9、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必须提交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10、开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应提供本人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军人出具《军官证》、士兵证或文职干部证等军人身份证件)以及以上证件的复印件。
11、婚姻登记流程:(领取声明书)—(填写声明书)—(审查证件、证明、声明、填写处理表)—(打印证件)—(交纳婚姻证件工本费)—(领取婚姻证件)。
12、婚姻登记服务项目承诺:对符合条件且证件、证明齐全的,当场办理;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即结婚登记每对9元、离婚登记每对9元。
13、办理结婚登记的法定年龄为男方22周岁、女方20周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应当交纳工本费。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并颁布。
关于婚姻登记档案的查档人范围,当事人本人及委托代理人可以根据身份证明、委托书向登记机关申请查阅婚姻档案。
对于其他要求查档的单位和个人,登记机关在未征得当事人同意前不能随便提供当事人的婚姻档案材料。
补领的结婚证应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注明原办理登记的日期,同时注明补领当天的日期。
对于无档可查的当事人,遗失当事人档案的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出具档案遗失证明,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档案遗失证明及当事人的有关声明,为其补发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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