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公告)
2018年第1号
嵩县审计局关于王岩松同志任中共嵩县闫庄镇党委书记期间经济责任情况审计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现将王岩松同志任闫庄镇党委书记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2010~2017年,闫庄镇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1.8%,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7.7%,财税收入年均增长19.1%。2015年,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10330万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速15%,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完成10847万元,财税收入完成1531万元;2016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8%,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1%,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2%,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8.1%,财税收入完成1223万元,超额完成粮食总产量任务;2017年完成地区生产总值12.3亿元,增长8.6%;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6.3亿元,增长41.7%;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0451元,增长8.3%;财税收入完成1372.9万元。
(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情况和廉洁从政情况
王岩松同志任职期间能够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能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目标和措施,在职责范围内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层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任职期间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在审计中,没有发现王岩松同志存在廉洁自律方面的个性问题。
二、审计发现主要问题
(一)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① 2016年3月4号凭证在“经费支出—商品及服务支出”中支付县国税局补贴款10000元。
② 2017年2月3号凭证在“经费支出—商品及服务支出”中支付县国税局补贴款10000元。
(二)往来款项清理不及时1507894元
通过审计经费帐发现截止2017年12月底
①“暂付款”户清理不及时480000元,其中:2005年县发改委借款70000元,2007年县计生办借款10000元,青发公司400000元。
②“暂存款”账面余额1027894元长期挂账。其中:粮所76000元、行改正10000元、马占峰30000元、乔现民83850元、王喜周79744元、建民批发部20000元、民政所10000元、土地所20000元、计生办20000元、行改县658300元、高炳勋20000元。
嵩县审计局对王岩松同志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已送达本人和中共嵩县闫庄镇党委;对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往来帐清理不及时等问题,嵩县审计局已依法作出处理;对往来款项清理不及时问题已向中共嵩县闫庄镇党委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建议。
?????????????????????????????????????????????????????????????????????????????????????????????????????????????????????????????? 201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