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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文广旅局 时间:2020-09-27

嵩县文化广电和旅游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杨磊磊:男,汉族,身份证号:410325××××××××203X。

  你(单位)经营嵩县城关镇北园村卫生所楼下网吧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本机关对你(单位)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2020年08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嵩)文综罚告字〔2020〕00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理由、处罚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现依法对你(单位)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其扣押的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设备:吧台主机1台,计算机显示器10台;

  2、罚款人民币15000元。

  因通过挂号邮寄送达等方式你未签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文号为( 嵩)文综罚字〔2020〕003号《嵩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后附( 嵩)文综罚字〔2020〕003号《嵩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嵩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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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嵩)文综罚字〔2020〕003号

  当事人:杨磊磊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410325××××××××203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杨磊磊

  住所(住址等):嵩县城关镇上仓村七组21号

  2020年6月16日16时55分,嵩县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会同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在张敏局长带领下依法对位于嵩县北园村卫生所楼下的网吧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对该场所现场工作人员温智帆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开展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有上网人员13人,上网设备46台,在该场所显著位置未悬挂任何证照,经询问该场所不能提供任何证照,没有在文化部门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依法要求该场所上网人员下机离开,经文化行政机关现场负责人批准 ,暂扣场所上网设备,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场所立即停止无证经营的行为。执法人员对场所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执法记录仪取证,并对现场检查情况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你场所现场工作人员温智帆及现场负责人张亚明对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情况予以确认并签字。2020年6月22日经领导批准对你场所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场所没有在文化行政许可部门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2020年7月9日,你场所法人及主要负责人杨磊磊到嵩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接受了调查询问,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为予以确认。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案件来源);2、现场检查照片5张及现场执法记录视频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3、杨磊磊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4、杨磊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5、文化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无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证明文件1份。

  你(单位)经营嵩县城关镇北园村卫生所楼下网吧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2020年8月11日,嵩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此案进行了集体讨论,作出一致处罚意见。

  参照河南省豫文旅综执[2019]2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裁量阶次标准,因你(单位)不配合营业收入的调查,认为你(单位)符合的裁量阶次为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无法认定违法所得,不进行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本机关对你(单位)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其扣押的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设备:吧台主机1台,计算机显示器10台;

  2、罚款人民币15000元。

  2020年08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嵩)文综罚告字〔2020〕00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理由、处罚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的权利。至2020年8月20日你(单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的要求。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其扣押的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设备:吧台主机1台,计算机显示器10台;

  2、罚款人民币1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嵩县行政服务中心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向洛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或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嵩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0年08月2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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