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造价咨询
合
作
意
向
书
20年 月 日
造价咨询服务合作意向书
为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按照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结合《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洛财办〔2019〕63号)要求,本着客观、公平的原则,经甲方实地考察、综合评判其业务能力,且乙方同意相关条款和付费标准,特签订此意向合作书。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意向书。造价咨询服务费在当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甲方按照规定进行政府采购;造价咨询服务费在当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零星项目,按照此意向书约定执行。
第二条 乙方对出具的所有报告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服务范围、工作内容、服务期限等
1.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乙方按照甲方具体要求,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2.本合作意向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期限为一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酬金计取方式:参考洛阳市财政局现行付费标准执行。
第四条 乙方应提供稳定、足够的技术支撑以满足甲方的业务需要。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技术人员相关信息到甲方进行备案。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安排非备案人员从事财政业务。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
第二章 项目委托管理
第五条:项目委托管理
(一)乙方接到甲方委托任务(详见附件2)后,应当根据受托项目的情况配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当项目负责人。
(二)乙方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情况填写《项目评审计划表》(详见附件3),并及时反馈甲方。
(三)乙方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工作底稿制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每一项业务情况;应当建立三级复核质量控制制度;在委托审核或稽核过程中对有较大争议或分歧的问题,应及时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详细告知争议分歧原因、处理方案及处理结果,存档备查。
(四)乙方最终出具的成果应能满足甲方的实际需要。成果报告包括项目概况、审核或稽核依据、审核或稽核范围及程序、审核或稽核结论、重要事项说明、问题及建议等内容。
(五)为确保审核或稽核成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乙方相关审核或稽核人员必须对委托项目进行现场踏勘,以确定现场实际情况,并填写《现场勘查记录表》(详见附件4),由参与现场踏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踏勘人(即与报告签章人一致的项目负责人)签字后,作为出具报告组成部分且存档备查。现场踏勘原则上由乙方独立进行,并确保客观、公正。
(六)在委托项目完成后,乙方应保存审核或稽核成果的相关工作底稿、审核或稽核依据等资料,并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妥善保管审核或稽核档案,至少10年。
(七)在合作期限内,乙方不得拒绝或推迟甲方委托。
(八)乙方因自身原因终止审核或稽核的项目,应协助完成该项目后续工作,否则甲方将扣除该项目的评审费用。情节严重的,双方终止合作。
第六条 乙方在进行项目委托审核或稽核业务时,要严格按照甲方的时间要求,在保证审核或稽核质量的同时,按照委托时间及时出具审核或稽核成果,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依据项目的要求,确定审核时间。
第七条 回避制度
存在以下情形的,乙方应当事前申报,按要求回避。
(一)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已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预(结)算审核成果的,在接受甲方委托项目时应回避;
(二)乙方造价人员曾在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工作过,且离开原单位不满三年的;
(三)与项目相关单位负责人、项目经办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等,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委托项目审核或稽核公平公正的情形;
(四)法律规定需要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直接终止合作意向:
(一)一年内两次考核结果不到60分的(考核表详见附件5);
(二)利用审核或稽核工作从项目相关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隐瞒审核或稽核发现问题、有弄虚作假等不诚实行为的;
(四)不履行项目委托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五)项目签章人应与实际审核或稽核、稽核人员、现场勘查人员不一致的;
(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安排非备案人员从事财政业务的;
(七)在服务期内,出现第二次拒绝或推迟委托甲方委托的行为,双方终止合作;
(八)若因乙方原因未严格按照甲方的时间要求完成乙方委托审核或稽核业务的,扣除该项目审核或稽核费用20%-30%,情节严重的,双方终止合作。
第九条 项目审核或稽核过程中原则上不得更换审核或稽核人员,确需更换的应征得甲方同意。
第十条 乙方应针对项目特点,制定合理的审核或稽核方案,并及时核实重点、难点和疑点问题,及时留存书面和影像资料备查。
第十一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核或稽核时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不得将审核或稽核中取得的资料用于审核或稽核报告以外的事项。
第三章 项目委托费计算
第十二条 计算方式
(一)竣工结算审核费
审核费由基本费和审减追加费两部分组成。
审核费=[送审建安投资×基本费率(累进计算)]×调整系数+审减金额×审减追加费率
送审投资(万元) | 500以下 | 500-1000 | 1000-3000 | 3000-5000 | 5000-10000 | 10000-50000 | 50000以上 |
基本费率 | 1.25‰ | 0.95‰ | 0.9‰ | 0.85‰ | 0.75‰ | 0.5‰ | 0.4‰ |
审减追加费率 | 1.3% | ||||||
注:审减追加费不应超过审核基本费的1.5倍,且审减追加费不高于4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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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费计算说明
1.装饰、维修工程、仿古建筑调整系数为1.1;市政、公路、水利、大型土石方工程及土地整理工程调整系数为0.85。
2.非乙方复核产生的审减额,不计入审减追加费计算范围。乙方复核产生的审增金额,视项目具体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3.同一套图纸实施多个工程的,第一个工程正常计算费用,其余按首个工程费用标准的30%计算。
4.审核或稽核费少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
5.乙方接收甲方委托,对中介机构已经出具审核报告的项目进行稽核并出具稽核报告时,参照同类项目审核费的80%执行。
6.甲方根据项目需要可抽取乙方造价人员进行专家稽核,乙方造价人员工日费用暂按400-600(元/人、工日)执行。
7.特殊项目费用另议。
第十三条 委托费用扣减条款
误差率=(送审金额-审定金额)/审定金额*100%。乙方出具的报告经稽核后,由甲方按以下情况扣减委托费:
误差在1.5%——2%(含2%)的,扣除委托费的30%;误差在2%-4%(含4%)的,扣除委托费的50%;误差超过4%以上的扣除全部委托费;连续两次出现误差超过7%的,暂停合作意向。触犯法律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乙方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条款
乙方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从事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编制和结算审核的,应在与建设单位的合同中明确以下条款,由建设单位按照以下方法扣减费用:
(一)预算编制:经财政部门稽核,乙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价误差在5-7%(含7%)的,扣除委托费的50%;误差超过7%的,扣除全部委托费;再次出现误差超过7%的,暂停委托业务;
(二)结算审核:误差在3%-5%(含5%)的,扣除委托费的30%;误差在5%-7%(含7%)的,扣除委托费的50%;误差超过7%以上的扣除全部委托费;连续两次出现误差超过7%的,暂停其从事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编审等造价咨询业务。情况严重的,取消其以后政府投资项目审查服务的投标资格,触犯法律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发现问题的项目,委托部门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四章 本意向书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壹份。其他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本意向书仅为双方合作意向之用,不作他用。
附件1
造价咨询单位人员信息表
填报日期:
序号 | 类别 | 姓名 | 联系电话 | 职称 |
1 | 单位法人 | ? | ? | ? |
2 | 政府投资项目负责人 | ? | ? | ? |
3 | 技术负责人 | ? | ? | ? |
4 | 审核或稽核人员(不少于3-5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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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请项目负责人提供法人委托书、其他人员提供相应资质证明,所有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附件2
嵩县财政局预算评审中心 | ? | ||||||||||||||||||
委托评审业务通知单 | ? | ||||||||||||||||||
? | ? | ? | ? | ? | ? | ? | ? | ? | 委托单号: | 〔20 〕 | ? | 号 | |||||||
项目名称 | ? | ||||||||||||||||||
业务单位/股室 | ? | 项目评审 申请表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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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室报送日期 | ? | 建设单位送审日期 | ? | ||||||||||||||||
建设单位 | ? | 联系人及电话 | ? | ||||||||||||||||
报送金额(元) | ? | 评审时限 | 个工作日 | ||||||||||||||||
评审中心 项目负责人 |
? | 联系电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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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清点明细 | 序 | 资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 序 | 资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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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报资料均需装订成册,均需原件且封皮、骑缝盖建设单位公章;复印件、扫描件原章位置补盖各方公章且封皮、骑缝盖建设单位公章;所报资料不再退回。 | |||||||||||||||||||
资料是否齐全: □齐全 □不齐全 需补充以下内容: | |||||||||||||||||||
? | |||||||||||||||||||
通知补送资料情况: | |||||||||||||||||||
资料报全日期: | |||||||||||||||||||
评审要求: | ? | ||||||||||||||||||
1.中介机构保证该项目预算(结算)成果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程等方面的相关要求和廉政纪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中介机构保证该项目的审定预(结)算书是综合评审依据、工程现场情况和送审资料做出的客观独立的评审结论。 3.中介机构保证该项目审定预(结)算中的工程量计算准确、不重不漏,承担各级审核或稽核指出的工程量偏差责任。 4.中介机构保证该项目预(结)算评审依据充分、材料计价合理、定额套用准确。 5.报告文字表达清晰、内容完整、签章完善。 6.未尽事宜,由嵩县财政预算评审中心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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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签字: 资料报全日期: | 接收资料人员: 资料报全日期: |
附件3
嵩县项目评审计划表
填报单位(公章):
项目名称 | ? | |||
项目造价(元) | ? | 计划完成 时限(天) | ? | |
项目 参与人员 基本情况 |
人员情况 | 专业 | 职称 | |
项目主审人1 | ? | ? | ? | |
项目主审人2 | ? | ? | ? | |
项目复审人1 | ? | ? | ? | |
项目复审人2 | ? | ? | ? | |
项目稽核人 | ? | ? | ? | |
评审计划 | ? | |||
编制人: 时间: 年 月 日 | ||||
? |
附件4
嵩县现场勘察记录表 | ||
项目 名称 |
||
送审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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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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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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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察记录 | ? | |
现场勘查(签名) | 建设单位: | 监理单位: |
施工单位: | 勘察人: | |
项目送审内容填写:工程预算审核、结算审核或稽核、变更签证等;照片附后。 |
附件5 | ? | ? | ? | ? | |
嵩县委托评审项目考核表 | |||||
委托中介机构: 出报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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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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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 | 基准点 | 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考核细则 | 分值 | 评分 | |
(一) 评审 时效 40分 | ①初稿 | 以报送评审中心签收时间点为准 | 按要求时间完成初稿计20分,延期一天扣1分,最低零分。 | 0-20 | |
②终稿 | 以送达评审中心签收时间点为准 | 按要求如期完成计20分,延期一天扣1分,最低零分。 | 0-20 | ||
(二) 评审 质量 48分 | ③专业评审力量 | 以业务委托备案造价师为主 | 专业对口、分类评审计5分,中途擅自转包、调换评审人员且影响正常工作的计0分;经申请同意更换的计2分。 | 0-5 | |
以三级复核为准 | 符合三级复核程序、有三级签章计3分,缺1级扣1分。 | 0-3 | |||
④初稿评审质量 | 以终稿与初稿比较为准 | (1)正偏差:3%以内20分,超过3%按2分/1%扣分;(2)负偏差:-5%以内计20分,超过-5%以上按1分/1%扣分;(3)不响应修正而出现高价偏差扣2分/处。以上偏差不包括因评审中心协调及政策性调整而出现的偏差。 | 0-20 | ||
⑤报告质量 | 以评审报告为准 | 总分10分。出现文字表述错误扣1分/1处;审增审减原因不明确扣2分/1处;表格出现错误扣1分/处,定额套算错误扣1分/项,计价重复错误扣2分/项; | 0-10 | ||
⑥服务质量 | 以评审过程为准 | 整体评价满意计6分。提出优化评审建议加2/项。积极接受协调意见复评加2分。初稿未经评审中心审核而擅自与被审单位对账扣5分。 | 0-10 | ||
其他12分 | ⑦是否终稿提前完成 | 以评审中心登记时间节点为准 | 提前一天加1分。 | 0-2 | |
⑧是否响应加急任务 | 以评审中心登记为准 | 每完成一项加急任务加3分. | 0-3 | ||
⑨项目难度分值 | 以评审中心项目负责人和分管主任认可为准 | 视项目难度不同加1-7分。 | 0-7 | ||
合计 | 评分情况特别说明: | 100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