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嵩财〔2021〕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 为加快政府投资项目进度,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制定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下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2021年6月1日
附件:
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下项目评审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强化项目管理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一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洛财评审〔2018〕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当年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如:2020年为预算金额3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6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
第二章 评审程序
第三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类、货物类项目由建设单位结合市场情况,参照《嵩县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程序确定预算价格,并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5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类项目由建设单位在财政批复预算范围内按财务制度规定实施、审核付款。若建设单位需要评审,可自行委托社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中介造价机构)评审。
第五条
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类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者委托社会中介造价机构编制项目预算,并据此自行组织采购、施工、评审及支付等程序。
第六条
需要委托社会中介造价机构编制工程预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社会中介造价机构提供项目的相关图纸资料,配合测量有关数据,提供项目建设要求等,社会中介造价机构应到现场实测,核实建设内容,依据定额等相关标准科学编制工程预算,并按时向建设单位出具预算成果。
第七条
建设单位根据预算金额自行组织采购,确定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示:该项目以建设单位委托的社会中介造价机构评审金额为准,财政、审计部门的审查结果对社会中介造价机构出具的评审金额有调整的,以财政、审计部门意见为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取以下办法实施:
(一)施工范围、工程内容确定、质量标准明确的项目,可根据预算评审结果,采取预算包干的合同形式,结算可不再进行评审,但建设单位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内容和质量标准并确保全部实施,并验收合格;
(二)较为简单的项目,可以不评审预算,在项目竣工后直接委托审计评审结算;
(三)比较复杂的项目,可自行编制或委托社会中介造价机构编制预算,在项目竣工后由施工单位上报结算,委托审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签证,变更签证须有建设单位写明变更原因、责任等,在变更实施前书面向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或须就变更签证内容和说明,按照程序上报政府审批;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并计入竣工结算。
第十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三个月内上报项目结算,结算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委托项目审计。
第十一条
为防止工程结算高估冒算,建设单位要在合同中明确以下条款:经社会中介造价机构审核,审减额超过送审造价10%以上的(不含10%),超出部分按照审减工程造价的5%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
第十二条
所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及服务类项目,除保密项目外,均须按照公示要求在建设单位公告栏及网站上进行公示(详见附件1、2)。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支付款项时,须有公示情况证明(网站公示截图并盖章、公告栏公示照片并盖章)、合同等资料方能支付,工程类项目同时还须附有审计意见书(报告)。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职责:
(一)组织项目的采购、实施、评审、审计、支付等,承担主体责任;
(二)与委托评审的社会中介造价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及时提供评审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三)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拆分、肢解项目,不得规避招标;
(四)对项目概况及评审情况按照规定进行公示;
(五)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规定,确保建设项目档案规范、完整保存;
(六)对委托的社会中介造价机构进行考评,并在每季度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下项目审核情况统计表》 (附件3)报至建设单位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职责:
(一)监督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实施项目,避免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
(二)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合理实施项目,不得拆分、肢解项目,不得规避招标;
(三)对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工程变更签证进行审批;
(四)对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情况、公示情况及档案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五)汇总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以下项目审核情况统计表》(附件3),并于每季度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反馈至财政部门资金支出股室和预算评审中心。
第十六条
社会中介造价机构责任:
(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委托造价咨询合作意向书。
(二)确保从事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人员的技术水平,从事项目评审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和工作经验;
(三)在确保评审质量的同时,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出具审核成果,若因社会中介造价机构原因未按时出具评审成果,由委托方按照该项目正常委托费的10%-20%进行扣减。
第四章 监督措施
第十七条
对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的评审情况,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要求不定期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进行相应处理,同时对抽审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社会中介造价机构编制的评审项目预(结)算,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已签订合同的项目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政府投资评审项目相关的文件中与此文件内容不一致,以本文件为准,与上级相关文件有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附件:1.嵩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情况公示一览表
2.嵩县政府投资项目结算情况公示一览表
3.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以下项目审核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嵩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情况公示一览表
公示日期: 年 月 日(公示日期不得少于5天)
项目名称 | ? | ||||
项目概况 | 工程类项目:工程所在位置、主要工程内容、建筑面积等。 | ||||
货物类项目:货物名称、技术参数、采购数量、单价等。 | |||||
服务类项目:服务内容等。 | |||||
建设单位 | ? | 建设单位责任人 | ? | ||
资佥来源 | ? | 评审方式 | □委托 □自审 | ||
委托中介造价机构 | ? | 中介造价机构 项目负责人 |
? | ||
建设单位电话 | ? | 财政监督部门电话 | ? | ||
送审金额(元) | 审定金额(元) | 审增(+) 审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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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人:???? ?审批人:
附件2
嵩县政府投资项目结算情况公示一览表
公示日期: 年 月 日(公示日期不得少于5天)
项目名称 | ? | ||||||
开工日期 | ? | 竣工日期 | ? | ||||
项目概况 | 工程类项目:工程所在位置、主要工程内容、建筑面积等。 | ||||||
货物类项目:货物名称、技术参数、采购数量、单价等。 | |||||||
服务类项目:服务内容等。 | |||||||
建设单位 | ? | 建设单位责任人 | ? | ||||
资佥来源 | ? | 评审方式 | □委托 □自审 | ||||
委托中介造价机构 | ? | 中介造价机构 项目负责人 |
? | ||||
建设单位电话 | ? | 财政监督部门电话 | ? | ||||
送审金额(元) | 审定金额(元) | 审增(+) 审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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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人:???? ?审批人:
附件3
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以下项目审核情况统计表
建设单位: (盖章) 年第 季度
项目预算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金额 | 评审方式(自审或委托) | 委托中介造价机构 | 委托费用 | 对中介造价机构评价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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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结算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金额 | 评审方式(自审或委托) | 委托中介造价机构 | 委托费用 | 对中介造价机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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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对中介造价机构考评建议: | ||||||
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考评建议: 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签章) |
填表人:??????? ?负责人:
备注: 1.请以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社会中介造价机构进行评价;
2.如主管部门负责的建设单位较多,可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汇总上报,此表附后;
3.此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资金支出股室、评审中心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