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花明废料加工再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卜文勤
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MA44B92T22
地址:嵩县大章镇赵岭村一组14号
2021年6月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年加工砂石30万吨项目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生产车间外50米处空地上露天存放的砂石料未采取密闭、遮盖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现场有粉尘逸散现象。经本机关执法人员查明,你公司年加工砂石30万吨项目于2021年5月底至今在生产车间外50米处空地上露天堆存易产生扬尘砂石料约900方,在装运作业时未严格落实精细化管理控制粉尘污染物排放,料堆周边有粉尘逸散现象。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违法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1页;现场调查勘察笔录1份2页;现场照片证据2份2张。证明本机关对你公司现场执法检查及现场位置图。
证据二: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2.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3.你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1页;4.你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公司委托代理人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四:现场调查勘察笔录1份2页;现场照片证据2份2张。证明本机关对你公司违法行为进行后督察。
证据五: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张。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公司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违法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大气污染防治类表20:你公司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露、逸散,危害后果一般的;项目建设地点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个月的;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的;违法次数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1次的;现场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零肆佰元整(?70400元)。
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入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嵩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66418011600000061),并请持汇款凭证到嵩县行政服务中心嵩县环境保护局办事窗口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后到嵩县环境保护局开具罚没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地址:嵩县县城白云大道西段
邮政编码:471400
行政机关联系人:王亮
联系电话:0379-66335606
202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