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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嵩环罚决字〔2021〕第025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1-08-09

  嵩县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单晓龙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91410325MA9H04T39F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嵩县田湖镇上湾村16号

  2021年6月18日,媒体披露你公司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围挡及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经本机关执法人员查明,你公司位于木植街乡大力坡村杨湾组(洛阳万鼎砂石料有限公司对面)的临时租用场地堆存易产生扬尘物料(毛石料)占地面积约90平方米,自5月20日至6月14日累计在临时租用场地贮存共计约1400方左右毛石料,未进行密闭、围挡及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目前,已采取覆盖措施。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违法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1页;现场调查勘察笔录1份2页;现场照片证据1份2张。证明本机关对你公司执法检查现场和现场位置图。

  证据二: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2.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四:现场调查勘察笔录1份2页;现场照片证据1份2张。证明本机关对你公司违法行为进行后督察。

  证据五: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张。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公司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围挡及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表27。你公司违法事实为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1000吨以上2000吨以下的;项目建设地点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的;占地面积100m2以内的;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的;现场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伍佰元整(?59500元)。

  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入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嵩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66418011600000061),并请持汇款凭证到嵩县行政服务中心嵩县环境保护局办事窗口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后到嵩县环境保护局开具罚没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地址:嵩县县城白云大道西段

  邮政编码:471400

  行政机关联系人:王亮

  联系电话:0379-66335606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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