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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嵩环罚决字〔2021〕第024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1-10-12

  洛阳万鼎砂石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亚南

  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MA47G0YK8R

  地址:嵩县木植街乡乡政府院内105室

  2021年6月1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汝河木植街段砂石料厂项目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汝河木植街段砂石料厂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经本机关执法人员查明,你公司汝河木植街段砂石料厂项目于6月17日上午开始进行生产,6月18日上午11时左右停止生产。生产期间生产原料(建厂基础底料)使用约1000方;生产成品砂约200方;成品石料约700方;合计共900方,产生压滤污泥约50方。目前,该建设项目已停止生产。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违法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1页;现场调查勘察笔录1份2页;现场照片证据2份4张。证明本机关对你公司现场执法检查及现场位置图。

  证据二: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6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2.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3.你公司委托书1份1页;4.你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公司委托代理人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四:现场调查勘察笔录1份2页;现场照片证据1份2张。证明本机关对你公司违法行为进行后督察。

  证据五: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张。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公司汝河木植街段砂石料厂项目“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建设项目管理表8:你公司违法事实为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排放污染物类型为生活废水/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为报告表的;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的;违法时间为3个月以内的;现场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360000元)。

  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入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嵩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66418011600000061),并请持汇款凭证到嵩县行政服务中心嵩县环境保护局办事窗口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后到嵩县环境保护局开具罚没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地址:嵩县县城白云大道西段

  邮政编码:471400

  行政机关联系人:王亮

  联系电话:0379-66335606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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