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嵩县西岩长和砂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MA4845UM8L
地址:嵩县田湖镇下湾村洛栾快速通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贾竣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9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年加工砂石料14万吨项目厂区门口东北侧空地处露天堆放大量的砂石料(含细颗粒砂土物料),现场装卸、运输作业时造成有粉尘逸散现象。经本机关执法人员查明,你单位露天堆放的砂石料用于年加工砂石料14万吨项目生产原料,2021年9月5日至6日你单位将进购的砂石料临时露天堆放于厂区门口东北侧空地处,虽采取简易覆盖措施,但在生产装卸、运输时造成有大量的粉尘逸散。目前,露天堆放的砂石料已转运至原料库。
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违法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1页;现场调查勘察笔录2份4页;现场照片证据2份4张。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及现场位置图。
证据二: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2.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3.你单位委托书1份1页;4.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四: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张。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我局于2021年10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嵩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嵩环罚告字〔2021〕第03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年加工砂石料14万吨项目生产原料露天堆放未覆盖的环境违法行为属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露、逸散,危害后果一般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大气污染防治类表20:你单位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露、逸散,危害后果一般的;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个月的;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的;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现场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你单位年加工砂石料14万吨项目生产原料露天堆放未覆盖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元整(?56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名称:嵩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6641801160000006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嵩县行政服务中心嵩县环境保护局办事窗口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后,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办公室(206房间)处取罚没票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执收单位留存)报送我局206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地址:嵩县县城白云大道西段
邮政编码:471400
行政机关联系人:王亮
联系电话:0379-66335606
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