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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嵩环罚决字〔2021〕第011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1-12-16

  嵩县顺建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俊立

  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MA3XGWWD72

  地址:嵩县大章镇东湾村

  2021年4月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查发现,你公司砂石料露天堆存未采取任何防尘措施。本机关对你公司砂石料露天堆放“未采取任何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污染物的排放”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将2021年3月底收购的约2000方易产生扬尘细颗粒砂石料,露天堆存于距离公司车间北侧300米大东沟沟口处,未采取任何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污染物的排放,现场有粉尘逸散现象。目前,已采取抑尘网进行了覆盖。

  你公司尾矿渣露天堆存未采取任何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污染物的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违法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调查勘察笔录1份2页;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1页;现场照片证据2份2张。证明本机关对你公司执法检查现场和现场位置图。

  证据二: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2、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四:现场调查勘察笔录1份2页;现场照片证据1份2张。证明本机关对你公司违法行为进行后督察。

  证据五:本机关调查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2021年5月1日,你公司在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未向我局提出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适用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表20),你公司违法行为裁量因素共6项,其中M指标:20万元;N指标:2万元;A指标:1;B1指标:3;B2指标:1;B3指标:1;B4指标:1;B5指标:1。n指标:5。

  综合本案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七条“裁量基准计算公式”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叁仟贰佰元整(?63200元)。

  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入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嵩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66418011600000061),并请持汇款凭证到嵩县行政服务中心嵩县环境保护局办事窗口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后到嵩县环境保护局开具罚没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地址:嵩县县城白云大道西段

  邮政编码:471400

  行政机关联系人:王亮

  联系电话:0379-66335606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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