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育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694876495E
地址:嵩县车村镇车村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会武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按照建材企业应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的要求,将萤石砂(约 500 方)及砂料直接露天堆存于厂区内,装卸作业时造成粉尘污染物无组织抛洒、逸散。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企业的行业证明材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生产并产生粉尘的录像、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25 环罚告字〔2022〕25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 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 污染物抛洒、泄漏、逸散,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较重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 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 容:不足 1个月,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 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 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 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 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 1],处罚金额(X):92000,
代入公式:92000= 20000.0+ ( 200000.0- 20000.0) x[ 3.0/ 5+ ( ( 1+ 1+ 1+ 1+ 1) /( 5x5 ) ) ] 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92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 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 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玖万贰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名称:嵩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6641801160000006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嵩县行政服务中心嵩县生态环境局办事窗口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后,到嵩县生态环境局(206 房间)处取罚没票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执收单位留存)报送 206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