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嵩县洁绿污水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785096435J
地址:嵩县城洛栾快速通道东关大桥南桥头西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天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0月2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3年10月1日排放的水污染物,经洛阳市嵩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即时采样监测,1项污染物超过你单位废水排放执行的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你单位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等,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接受本机关调查。
证据四:你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超标排放的监测报告,证明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10月1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洛环责改字〔2023〕8001号),责令你单位:停止超标排放行为,严格按照标准投加污水处理药剂,确保出水口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2023年10月26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于2023年10月25日排放的水污染物,经洛阳市嵩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即时采样监测,3项污染物符合排放标准,并按照标准投加污水处理药剂,出水口污染物达标排放。
2023年10月17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3〕800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3年10月18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3〕8001号)后,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
首要裁量因素(A)排污超标状况:超标1倍以上2倍以下;裁量等级3。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10。
B1废水类别:生活废水;裁量等级1。
B2超标因子:1个;裁量等级1。
B3水日排放量:2万吨以上3万吨以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2。
B4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B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B6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B7管理类别: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
B8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裁量等级1。
B9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10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处罚金额(X):305200元,代入公式:305200=100000+ (1000000-100000)×[(3/5)?+(1?+1?+2?+1?+1?+2?+3?+1?+1?+1?)/(5?×10)]×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3052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叁拾万零伍仟贰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名称:嵩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6641801160000006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嵩县行政服务中心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嵩县分局办事窗口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后,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嵩县分局(206 房间)处取罚没票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执收单位留存)报送206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 ? ? ? ? ? ? ? ? ? ? ? ? ? ? ? ?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 ? ? ? ? ? ? ? ?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