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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环罚决字〔2024〕8004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05-21

单位名称:河南耀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4RPCN8K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白桦路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卓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3月9日,我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大气帮扶组执法人员(专业组25组)检查发现你单位在例行检测中存在未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行为。我局于2024年3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2023年度对中金嵩县嵩原黄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检测采样时,在未确认金精炼车间、污水处理设施正常生产运行的情况下,对其大气排放口DA005、DA006、DA009进行了采样并出具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三份,你单位出具的YZWT-HJ-2023-06-19、YZWT-HJ-2023-12-26的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资质认定证书、采样员采样证。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你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你单位接受本机关调查。

证据四: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3月2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洛环责改字〔2024〕800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检测,严禁检测弄虚作假。

2024年4月18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今年以来对中金嵩县嵩原黄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的检测采样出具的报告均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

2024年4月1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4〕800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3年4月10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4〕8004号)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A)违法事实:较重;裁量等级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

B1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B2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B3违法行为发生频次:1次;裁量等级1。

B4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B5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处罚金额(X):36000元,代入公式:36000=20000+ (100000-20000)×[(3/5)?+(1?+1?+1?+1?+1?+1?)/(5?×6)]×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36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委托检测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叁万陆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名称:嵩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6641801160000006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嵩县行政服务中心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嵩县分局办事窗口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后,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嵩县分局(206 房间)处取罚没票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执收单位留存)报送206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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