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 2024 ?年 9 ??月 2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9?月?28 ?日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嵩县分局委托河南省生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测,2024?年?9?月?29 ?日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BW2409005)显示:你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密闭性不合格,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 ?年 9 ??月 28 ??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勘查示意图,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2024 ?年 9 ??月 28 ??日委托书一份,证明我单位委托?河南省生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进行检测。
证据三:2024 ?年 9 ??月 28 ??日《现场检测及采样质量监督记录表》一份,证明受委托单位河南省生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进行了采样检测。
证据四:2024 ?年 9 ??月 29 ??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对你单位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五:2024 ?年 9 ??月 29 ??日河南省生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BW2409005)一份,证明你单位?经检测油气回收装置密闭性不达标。
证据六:2024 ?年 9 ??月 29 ??日你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摘录)、排污许可证副本,?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情况。
证据七:2024 ?年 9 ??月 28 ??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证明你你位受委?托人接受本机关调查。
证据八: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9 ??月 29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325?环责改字〔2024〕800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恢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2024?年?10?月 29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照要求整改到位。
2024 ?年 9 ??月 30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25?环罚告字〔2024〕801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3 ?年 9 ??月 30 ??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25?环罚告字〔2024〕8011?号)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基准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首要裁量(A)违法事实: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1?个,裁量等级:1。其余裁量因素中“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设备?”项?不涉及,不予采用,剩余裁量因素(n):5。
B1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 1。
B2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 2。
B3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 1。
B4?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
B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 1。
处 罚 金?额?(X) ?:?29360 ?, 代 入?公?式?:?29360=20000+?(200000-20000)x[(1/5)2+(12+22+12+12+12)/(52x5)]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936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万玖仟叁佰陆拾元整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名称?:?嵩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6641801160000006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嵩县行?政服务中心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嵩县分局办事窗口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后,?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嵩县分局?(206 ?房间)处取罚没票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执收单位留?存)报送?206?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