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锦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洛阳市永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洛阳锦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闫庄镇沥青及水泥稳定土拌合站厂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和专家技术函审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的《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该项目位于嵩县闫庄镇,占地面积8667m2,建设1条智能化沥青搅拌生产线、1条智能化水稳搅拌生产线,主要设备YH2500型强制拌合楼一套、WD8600型拌合机一套,建设配套车间、仓库、办公楼等,建成后年产20万吨沥青拌合料、30万吨水泥稳定土拌合料。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4.7万元。
二、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重点要求如下:
1、施工期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落实《关于印发嵩县2024年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实施方案,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嵩环委办〔2024〕2号)的防尘措施;施工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处理后清运肥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音设备,防止噪声扰民;土石方用于场地平整及绿化回填,生活垃圾定期清运至垃圾处理厂处理。
2、废气。沥青混凝土生产线:①骨料输送带转接粉尘,输送带全封闭,下料机与输送带转接处设置集气罩,收集的废气进入覆膜袋式除尘器(TA001)处理,然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②矿粉仓粉尘,矿粉仓落料粉尘经仓顶覆膜袋式除尘器(TA002)处理,然后通过32m高排气筒(DA002)排放;③骨料烘干、提升转接、骨料筛分、热骨料仓落料、沥青储罐、搅拌缸出料、成品装车废气,各沥青储罐呼吸口设置密闭管道与废气处理装置相连;在进行搅拌卸料、产品装车时,关闭接料通道内进出口卷闸门,通过废气处理设施风机作用,形成负压,在卸料口附近设置环形集气装置;废气经收集后先通过“电捕焦油器”处理,然后经烘干筒燃烧器进行燃烧,最后与骨料烘干、提升筛分废气共用覆膜袋式除尘器(TA003)进行处理,最后经1根32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水泥稳定土拌合料生产线:①石子、砂输送带转接粉尘,输送带全封闭,地埋式下料机与输送带转接处设置集气罩,收集的废气进入覆膜袋式除尘器(TA004)处理,然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②水泥筒仓粉尘,水泥筒仓落料粉尘经仓顶覆膜袋式除尘器(TA005)处理后通过18m高排气筒(DA005)排放;③搅拌机粉尘,搅拌机粉尘经集气管道收集后进入覆膜袋式除尘器(TA006)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危废贮存库废气,经集气管道收集后进入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7)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颗粒物、SO2、NOx、沥青烟、苯并[a]芘、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表1“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200mg/m3、氮氧化物300mg/m3、沥青烟20mg/m3”,同时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中“十二、商砼(沥青)搅拌站-A 级企业PM、NMHC和沥青烟有组织排放浓度不高于10、30、10mg/m3”、《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涉炉窑企业绩效分级A级要求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1“其他行业有机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80mg/m3”的要求。
3、废水。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清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清洗;生活污水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肥田,所有废水不得外排。
4、噪声。搅拌机等机械设备运行噪声采取基础减震、建筑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要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5、固废。沥青混凝土生产线不合格骨料经废溢料仓收集后,不合格的骨料定期交由供应商回收破碎后重新利用;除尘器收尘灰密闭收集后在一般固废暂存处暂存,回用于生产;搅拌机清洗废水沉淀池沉渣、车辆冲洗废水沉淀池沉渣经收集后无需加工处理,直接回用于生产。废焦油、废导热油、废活性炭在厂区危险废物贮存库暂存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经厂区垃圾桶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三、该项目涉及国土、林业、水利、规划、安监、文物保护等事项,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如本项目占用地因规划需要或规划变更,需要项目搬迁的,本项目应无条件搬迁。
四、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
六、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对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今后国家或省颁布新的国家或地方标准,项目执行新的标准。
八、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嵩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三同时”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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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嵩县分局?
邮编:471400
联系电话:0379-66335608???
抄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嵩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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