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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25 环罚决字〔2024〕3 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01-23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年 9?月 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建材企业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对包装车间卸料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采取密闭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 9?月 2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勘查示意图,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2024?年 9?月 28?日对你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排放拍摄的现场照片 5?张,证明你单位未按要求在生产卸料过程中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证据三:2024?年 9?月 2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四:2024?年 9?月 28?日你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摘录)、情况说明,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情况、所属行业及控制粉尘排放的措施要求。

证据五:2024?年 9?月 28?日你单位提供的生产台账及对你单位生产状况拍摄的现场照片 1?张,证明你单位在现场执法过程处于生产状态。

证据六:2024?年 9?月 28?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你单位受委托人接受本机关调查。

证据七: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 11?月 1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25?环责改字〔2024〕801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密闭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2024?年 12?月 15?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照要求整改到位。

2024?年 12?月 17?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25?环罚告字〔2024〕801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 12?月 17?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25 环罚告字〔2024〕8014 号)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2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违法事实:已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露,裁量等级: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

B?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 1。?

B?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B?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B?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B?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B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 1。

B?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 B?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 1。

处罚金额(X):27200?元,代入公式:27200?= 20000?+ (200000-?20000)?x?[(1/5)?? +?(?1?? +?1?? +?1?? +?1?? +?1?? +?1?? +?1???)/(5??x7)]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7200 元。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万柒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名称: 嵩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银行账号: 6641801160000006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嵩县行政服务中心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嵩县分局办事窗口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后,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嵩县分局(206?房间)处取罚没票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执收单位留存)报送 206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

2024?年 12?月 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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