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公布)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公布) 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
材料:
1.依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一份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需比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
3.施工图纸技术设计材料,在桥梁上架设管线、杆线的,还需要管理单位及原设计单位提出的技术安全意见原件一份 |
4.缴纳城市道路挖掘费凭证复印件一份(需比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
承诺时间: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