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9号令发布)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材料:
1.?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排放)申报表原件一份; |
2.?工程预算书(土建部分),需有编制单位、编制人员印章复印件一份(需比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
3.工程施工图纸一份; |
4.与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运输)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复印件一份(需比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
5.与处置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消纳(资源化利用)合同复印件一份(需比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