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9号令发布)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101项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5号令发布)
材料:
1.《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清运)申请表》原件一份; |
2.车辆清单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需比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需比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
4.有关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的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需比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
5.?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需比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