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9号令发布)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101项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5号令发布)
材料:
1.《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消纳利用)申请表》原件一份; |
2.由市县主管部门同意并备案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地或资源化利用途径证明一份; |
3.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原件一份; |
4.配备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需比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
5.配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需比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