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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政复决字〔2024〕第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司法局 时间:2024-11-07

申 请 人:王某。

被申请人: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 三 人:某某科技某某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就其举报某某科技某某有限公司有关事项作出的处理,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本人因生活所需于2023年12月23日在某某《嵩谷冲饮旗舰店》购买黄芪党参茶。收到货后生发现该产品问题:主页宜传漆加了当归结果配料表里面没有当归,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证据已上传。希望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予以查实。被申请单位于2024年1月 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本入的举报进行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产品标 题词汇,是根据所有电商平台搜索功能特性、技术引流而设,是为了方便买家搜索习惯而使用的关键词,标题关键词仅用于搜索功能(划分行业、人群定向),不代表产品本身的功效与特性,其次商品名称词汇是属于平台信息范畴,不属于广告法所调整的商业广告。证据不足,不予立案。申请人对此回复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理由:一:被申请人有法不依,在网络平台明确写产品中含有当归,结果买到产品没有,这不是虚假宜传吗,耽误人民群众身体治疗,贻误病情,造成对人民群众不可挽回的损失,被申请人对人民群众的健康不负责,帮助不法商家实施犯罪侵害广大人民的健康,与人民为敌,而且不立案的行为与《食品安全法》立法初衷相悖。被申请人在回复中写了是根据所有电商平台搜索功能特性、技术引流而设,是为了方便买家搜索习惯而使用的关键词,这明确证实了就是虚假宣传了,申请人已经上传了详细的证据被申请人视而不见,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包庇行为,申请人保留向监察委员会反映的权利。二:被申请人在举报中发现违法线索,不立案调查的行为,有法不依,采用违法违规的手段包庇商家,违背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讲话精神》与中国 ?食品安全城市打造背道而行,与立法初衷相悖。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 ????[2013]行他字第14号2014年3月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申请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失,应当重新审理申请人的投诉案件并作出合法处理。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此申请复议。申请人复议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单位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举报单号《1410325002023122629361149》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回复。2:请求责令被申请单位依法依规重新做出回复内容,并予以处理。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答复书、证据和依据。

被申请人答复称:我局于2023年12月27日收到复议人12315平台举报单,复议人在抖音《嵩谷冲饮旗舰店》购买黄芪党参茶。收到货后生发现该产品问题:主页宣传添加了当归结果配料表里面没有当归,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证据已上传。希望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予以查实。我局于2024年1月3日组织执法人员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经查:1.被投诉主体某某科技某某有限公司,经营者:王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成立于2022年09月22日,登记住所为河南省洛阳市嵩县xxxxxxxx;2.我局执法人员在收到复议人12315平台举报后,根据复议人提供证据对该商户进行调查,经过调查未发现该商户存在违法行为,复议人提出的与该产品宣传不一样的用语,出现在产品标题,对复议人回复如下解释。(产品标题词汇,是根据所有电商平台搜索功能特性、技术引流而设,是为了方便买家搜索习惯而使用的关键词,标题关键词仅用于搜索功能(划分行业、人群定向),不代表产品本身的功效与特性,其次商品名称词汇是属于平台信息范畴,不属于广告法所调整的商业广告。), 证据不足,不予立案。3.我局认为当事人不存在违法行为,决定不予立案。4.我局于2024年1月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复议人进行核查反馈: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产品标题词汇,是根据所有电商平台搜索功能特性、技术引流而设,是为了方便买家搜索习惯而使用的关键词,标题关键词仅用于搜索功能(划分行业、人群定向),不代表产品本身的功效与特性,其次商品名称词汇是属于平台信息范畴,不属于广告法所调整的商业广告。证据不足,不予立案。5.全国12315平台显示该复议人在平台设立以来共投诉497次,举报1023 次。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回复行为系对申请人举报履行程序上的告知,该回复对申请人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且经过调查后所作出的处理结果,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亦不产生实际影响,被申请人认为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已履行法定职责。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本机构通知,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

经审理查明: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被申请人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举报事项于2024年1月3日作出的不立案反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依法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2024年1月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反馈。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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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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