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规范全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的职责,科学、高效、有序开展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因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河南省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洛阳市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全县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及管理情况,修订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贯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好发展和安全的关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努力减少因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加强应急救援人员安全保障,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
(2)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应急局)在县政府及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非煤矿山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4)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县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指挥。
(5)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行业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嵩县范围内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发生的下列生产安全事故:
(1)地下开采矿山采区、井巷和尾矿库发生的透水、冒顶片帮、坍塌、中毒窒息、溃坝等一般及以上级别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2)非金属露天矿(场)发生爆炸、坍塌、山体滑坡等一般及以上级别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3)跨乡镇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4)县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生产安全事故。
(5)其他需要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恐怖事件等引发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2. 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2.1 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
成立嵩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应急局长(或书记)、县工信局局长(或书记)、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其他相关单位负责安全工作的副职为成员。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
总 指 挥:县政府主管安全工作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工信局局长(或书记)、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 员:县工信局副局长
? ? ? ? ? ? ? ? ?县公安局副局长
? ? ? ? ? ? ? ? ?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 ? ? ? ? ? ? ? ?县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 ? 县卫计委副主任
? ?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县交通局副局长
县民政局副局长
县气象局副局长
县电业局副局长
驻县消防大队队长
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负责非煤矿山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为应急局所有工作人员组成。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接警电话:0379-66311186。
主要职责:对发生在嵩县辖区内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全面指挥。宣布启动县级应急预案;根据情况报请市应急办启动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设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应现场指挥部的请求协调有关增援力量;宣布进入非煤矿山事故应急状态,直至应急救援事故结束。
2.2 有关部门(机构)的主要职责
(1)县应急局、县工信局:负责应急救援的指导、协调、指挥和综合信息工作。
(2)县公安局:负责现场安全警戒、周边治安秩序和爆炸事故的处置;公安消防大队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调度参与救援。
(3)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人员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向指挥部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
(4)县卫计委:负责指导现场医疗救护工作和检测检疫,协调医疗救护中心和医院救治工作,提供医疗保障。
(5)县交通局:负责调集运输车辆,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
(6)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对受灾群众的救济救助,协助事故善后工作。
(7)县气象局:负责气象保障,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信息。
(8)事发矿山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现场施救、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
2.3 现场处置指挥部
根据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设立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应急局长(或书记)担任,县工信局、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企业负责人、电力、消防、气象、水利、林业、交通、公安等部门、相关专家为成员。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员:
组长:应急局长(或书记)
成员:工信局现场负责人
公安部门现场负责人
交通部门现场负责人
事故单位企业负责人
电力专家
消防专家
气象专家
水利专家
森林消防专家 ??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负责组织后勤保障;向县应急指挥部汇报事故抢险进展情况,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有关事故现场情况;根据需要向县应急指挥部请求相应增援;负责善后处理;救援工作结束后,对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
现场指挥部下设?6 个工作组:
(1)控险抢救组:负责在紧急状态下及时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做好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实施抢险救援作业。
人员组成:应急、公安、消防等部门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技术专家、事故单位等。
(2)安全警戒组: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做好疏散工作,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
人员组成:由县公安部门牵头,当地乡镇配合。
(3)医疗救护组:负责现场伤员的搜救和紧急处理;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治疗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人员组成:由县卫生部门牵头,县急救中心和当地相应的医院组成。
(4)后勤保障组:负责抢险物资和工具、器具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
人员组成: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民政、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
(5)综合信息组:负责上传下达,及时了解事故发生和救援以及气象等情况,编写快报和救援情况报告,确定对外宣传口径,发布新闻报道。
人员组成:由县工信局牵头,应急局、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气象、新闻等部门组成。
(6)应急专家组: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为灾情研判、应急救援、恢复重建、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组可直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分析研判事故原因,判断事故发展趋势、危害程度,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为现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3.预警预防与信息报告
3.1 预警预防
确定危险目标及其范围,重点监控地下矿山、尾矿库和露天矿山及排土场。针对嵩县非煤矿山的特点,重大危险主要来自地下矿山炮烟中毒、井巷冒顶和坍塌、露天采场及排土场山体滑坡、爆破伤害、尾矿库溃坝等事故。
3.2 信息报告
3.2.1 突发事故的报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并完善值班制度,对本辖区发生的非煤矿山突发安全事故,要立即上报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
发生较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在按企业应急预案组织抢救的同时,立即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应急局、县工信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事故发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立即上报县政府和县应急局。县应急局接到报告后迅速报告市应急局和市政府。
发生一般矿山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在组织抢救的同时,立即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应急局、县工信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要立即上报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
3.2.2 应急处理情况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气象部门的气象数据、本辖区职能部门所拥有的可用以救灾的装备、应急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县应急管理局。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分级
4.1.1Ⅰ级(特别重大)
(1)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100人以上被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4.1.2Ⅱ级(重大)
(1)造成10~29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50~99人被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5~10万人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或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4.1.3Ⅲ级(较大)
(1)造成3~9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30~49人被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4.1.4Ⅳ级(一般)
(1)造成1~2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29人以下被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事故。
4.2 信息报告和处理
(1)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救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3)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非煤矿山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按照规定逐级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上报。
(4)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型、性质、影响范围;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预计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支援的事项。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4.3 响应程序
应急响应行动由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救援。应急救援遇到专业技术等问题时,专家技术组要立即加以研究解决,必要时要报请市非煤矿山事故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支援。
4.4 现场紧急处置
(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企业应急处置能力,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首先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迅速通知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进行救援。
(2)事故单位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本单位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本单位和就近的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3)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本乡镇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4)所在地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应当迅速向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组织提出增援请求。
(5)所在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应当迅速向县政府提出增援请求,调动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
(6)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救援处置、控制事态扩大。
(7)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清除事故现场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开辟抢险救援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的畅通无阻。
(8)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5?应急支援
超出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行政区域、跨行业领域的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现场指挥部提出,或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请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后,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救援。
现场应急响应升级后,现场指挥部应转换角色,做好协助和配合工作。在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到达现场前,应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4.6 响应终止
在非煤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价值等情况时,经过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报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
5. 后期处置
5.1 事故救援的善后处理
(1)现场清理及设备的检查、生产的恢复由事故发生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及生产工艺要求进行。
(2)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及治疗,由善后处理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治疗。
(3)县政府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因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4)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和占用场地,由征用部门提出明细,报县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5.2 应急响应的总结
全部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总指挥召集各有关部门,对事故抢险过程中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重点检查本预案规定的操作程序、各有关部门的应急反应速度和能力、救援物资和设备的调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本预案。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和信息保障
县应急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确保值班电话和传真24小时有人值守,电话全时开机。应急响应期间,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汇报。
6.2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1)按照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全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2)建立非煤矿山专家库。当发生事故时,受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委派,迅速调阅事故灾难有关资料,为事故应急救援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必要时参与事故调查。
(3)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兼职救援队伍,开展相应训练,具备非煤矿山救援知识,配备相应救援装备。
6.3 事故现场专用抢救机械车辆保障
(1)灭火专用车辆由县消防大队负责统一调动。
(2)抢救用吊车、铲车、挖掘机等大型机械由事故发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抢救机械所属单位必须保证在接到支援命令后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向现场抢险指挥组报到,按照指令参加事故抢救。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有关应急救援吊车、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所在位置及其所属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档案,并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3)抢救用客运、货运等运输车辆由县交通运输局、事故发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抢救用运输车辆所属单位必须保证在接到支援命令后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向现场抢险指挥组报到,按照指令参加事故抢救。
6.4 医疗卫生保障
现场医疗救护车辆、医务人员及药品由县卫生局负责协调解决。“120”应保证在接到事故伤亡人员报告后,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抢救,同时各医疗救护单位做好准备。县卫生局应建立下属医疗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医疗救护专业特长、医护人员、救护车辆、医疗设备、药品等档案,并报专项指挥部备案;县卫生局负责特种应急药品器械目录及日常调配的管理。
6.5 物资保障
各相关部门根据任务需要,建立救援物资装备数据库,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器材。
现场抢救专用防护器材由县有关部门负责统一协调。
6.6 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应根据事故所涉及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上实行交通管制。警戒区域的边界应设警示标志并实行专人警戒,除应急救援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由公安、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等提供保障。
6.7 抢险人员所需食品饮用水保障
事故发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抢险人员所需食品和饮用水供应。
6.8 经费保障
由县财政局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解决救援所需资金。
6.9 应急措施保障
(1)事故现场救援以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应急预案为基础,现场抢险指挥部应结合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及专家的意见,及时补充完善后实施。
(2)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做好事故抢险的各项准备工作(设备、器材、物资、人员、措施等),保证事故发生后,能够迅速实施抢险工作。
(3)非煤矿山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和不断完善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专业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演练。定点配备事故抢救所必需的物资、器材,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检验,保证其完好。
应急预案应报县应急局及主管部门备案。
7.奖励与法律责任追究
7.1 奖励
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挽救群众生命的。
(3)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奖励的具体实施按有关规定执行。
7.2 责任追究
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拒绝履行应急准备、在应急中不服从指挥或临阵脱逃的、阻碍应急装备人员物资调用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等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的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的框架,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完善的应急管理体系,并及时做好备案和更新工作,真正做到上下联动、统一协调。
8.1.1 建立全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预案的内容和框架安排,制定相关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县应急管理局要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建立健全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8.1.2 修订和完善
县应急管理局将根据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新形势和新变化,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8.2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8.3 预案的发布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