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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冶金建材等八大行业应急预案

来源: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4-07-25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提高对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反应能力,及时有效处置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规范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迅速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嵩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险情)应急救援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嵩县行政区域内一般以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烟草、纺织、商贸行业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预防为主、平战结合,依法依规、科学施救相结合的原则,认真落实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做到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5事故分级

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标准以《嵩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险情)标准为准。

1.5.1 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1.5.2 重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1.5.3??较大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1.5.4??一般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轻伤或险肇,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上述事故分级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委、县政府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嵩县人民政府冶金、建材等八大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全县冶金、建材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现场指挥工作。

总指挥:县政府县长或常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有关分管副县长、武装部长

成员:县政府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财政局科技工信局、县工会、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交通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监察局、供电公司、县气象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信部门、县消防救援大队等为成员单位。指挥部职责是准确判断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根据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组织专家研究抢险救援方案,决策应急教援重大事项;指挥应急队伍进行现场抢救,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助行动;协调有关部门对伤员进行医疗教助;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教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挥部下设有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应急联系电话0379-66313361。另外,指挥部下设10个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组长:主管副县长。

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事故发生地乡镇长。

成员单位由县应急管理局、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监察局、事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组成。负责综合协调,信息沟通。

(2)现场抢救组:

组长:主管副县长。

副组长:公安局局长、事故发生地乡镇长。

成员单位由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供电公司、通信部门、县消防大队、事故单位等救援力量组成。负责抢险救灾,应急处理。

(3)警戒疏散组:

组长:主管县长。

副组长:县公安局局长、事故发生地乡镇长。

成员单位由县公安局、县交通局、事故发生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组成。负责安全警戒,紧急疏散。

(4)技术保障组:

组长:主管副县长。

副组长:县应急办主任。

成员单位成员由县应急救援专家组组成。负责技术支持,方案咨询。

(5)医疗救护组:

组长:主管副县长。

副组长: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成员单位由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组成。负责人员教护,提供医疗保障。

(6)环境监测组:

组长:主管副县长。

副组长:县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员单位由县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组成。负责环境监测,确定监控区域。

(7)后勤保障组:

组长:主管副县长。

副组长:县物资局、县交通运输局、民政局局长

成员单位由县物资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事故发生地区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及事故单位组成。负责物资保障,生活服务。

(8)新闻报道组:

组长:主管副县长。

副组长:县宣传部副部长

成员单位由县委宣传部和县政府办公室及有关媒体组成。负责事故新闻、应急报告发布。

(9)善后处理组:

组长:主管副县长

副组长:事故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

成员单位由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事故单位、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组成,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处理善后等事宜。

(10)事故调查组。

组长:主管副县长

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检察院、县总工会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负责事故调查、取证,分析事故原因等工作,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事故预防预警

建立嵩县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预防机制,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和联测联报、分工负责的原则,完善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体系。

3.1信息监测

3.1.1建立安全生产重要信息通报机制

嵩县应急管理与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健委、总工会、气象局、消防救援队等部门建立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通报机制。对可能引发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并上报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将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各项指令传达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安全防范措施落实。

3.1.2建立自然灾害重要信息通报机制

嵩县应急管理厅与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健委、总工会、气象局、消防救援队等有关部门建立自然灾害预警信息通报工作机制,对可能由自然灾害引发的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及时预警。

3.1.3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及预防性检查机制

嵩县应急管理厅与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健委、总工会、气象局、消防救援队等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预防性检查工作机制,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预防性检查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有效遏制和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3.2预警级别和发布

3.2.1预警级别规定

预警级别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IV级)四级预警,一级为最高级别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记,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2.2预警信息内容和发布

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内容、判定等级、发布渠道和发布对象经应急救援指挥部审查后,由总指挥审批进行发布。

3.3信息报告

冶金、机械、建材、轻工、纺织、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同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县有关主管部门和公安局报警。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迟报、慌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可越级上报。报告或报警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单位名称、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周边情况、事故抢险处置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支援的人员、设备、器材、交通线路;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联系电话等。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事故发生后,按照“统一指挥、属地管理、专业处置”的要求,根据预警的级别响应,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

I级应急响应:适用于处置特别重大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由省相关应急机构请求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在启动之前,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响应行动。

Ⅱ级应急响应:适用于处置重大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由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请求省冶金建材轻工纺织商贸应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在启动之前,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响行动。

Ⅲ级应急响应:适用于处置较大冶金建材轻工机械纺织商贸安全生产事故。由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救援措施难以控制事态时,由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请求省应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

IV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救援措施难以控制事态时,由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请求市应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

4.2应急措施

4.2.1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事故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实施先期处置,组织职工、群众和有关人员开展自救、互救;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事故(事件)发生;报告当地应急救援机构;保护现场不被破坏,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后,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召开情况会,研究、形成救援方案,组成应急救援组,指挥、调集快速反应力量,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事发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灾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4.2.3当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事故有扩大、发展并难以控制的趋势时,指挥部应做出扩大应急决策,并采取扩大应急救援措施。

4.2.4应急指挥权:按照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进行现场指挥和升级移交。

4.3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善后处理

5.1救援行动完成后,按照职责分工,有关部门及事故单位应做好事故现场的清洁与清理、人员清点与撤离、警戒解除等工作,消除危害因素。

5.2生态环境部门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危害,提供处置建议等相关技术支持,并对事故现场和周边环境跟踪监测,直至符合国家环保标准要求。

5.3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4县直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督促事故单位、相关保险机构做好事故赔偿和抚恤发放工作。

5.5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分别报送县政府应急办,同时报送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组织分析、研究,提出应急救援工作改进的意见。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县政府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县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基础信息资料由各乡镇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送。

6.2救援装备保障

县政府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县冶金建材等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掌握县冶金建材等企业所需的特种救援装备和救援物资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除掌握以上信息外,还应建立本辖区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

6.3应急队伍保障

县冶金、建材、电力、机械、轻工、纺织、商贸、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内部专职或兼职的救援队伍。

6.4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后,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对事故现场道路进行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5医疗卫生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护物资和人员,提高应对事故的能力。

6.6物资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掌握辖区、单位内应急物资等储备能力。

6.7资金保障

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解决。

6.8社会动员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有关社会力量参与增援时,事发地区人民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确定并及时提供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10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有关专家和机构,研究解决本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

7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7.1宣传教育

(1)县应急管理局(县安委会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有关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事故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抢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类新闻媒体应予以支持配合。

(2)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应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7.2培训和演练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有关部门应组织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应急救援管理机构以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落实培训教材和指导检查。县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情况。

8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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