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
二、申请条件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三、申请材料
1.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四、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1个工作日,实际1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申请——受理——批准
六、责任划分科室
????责任领导:高智伟
????股室长:王向红
? ? 经办人:程妙真
七、咨询电话:66335055
八、监督电话:66330138
九、办理地点:行政服务大厅二楼水利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