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6)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三、申请材料
1.申报单位申请文件。
2.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方案。
3.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
4.专家审查意见。
5.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出具的书面意见。
四、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1个工作日,实际3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批准
六、责任划分科室
责任领导:金吉煜
股室长:张明军
经办人:程妙真
七、咨询电话:66335055
八、监督电话:66330138
九、办理地点:行政服务大厅二楼水利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