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申请条件
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符合水利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符合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单位符合资质要求,初步设计报告的深度符合《编制规程》的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项目建设资金基本落实,项目设计文件资料齐全。
三、申请材料
1.请示文件。
2.可研报告批复文件。
3.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报告(含概算、图册、地质报告)。
4.专家审查意见。
5.第三方承诺书。
四、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1个工作日,实际3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批准
六、责任划分科室
责任领导:王汉召
股室长:王新乐
经办人:程妙真
七、咨询电话:66335055
八、监督电话:66330138
九、办理地点:行政服务大厅二楼水利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