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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来源:水利局 时间:2024-01-11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2.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申请条件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计委水政〔1992〕7 号)第五条:(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6)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发改委立项文件 。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四、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1个工作日,实际5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批准

六、责任划分科室

责任领导:高智伟

股室长:王向红

经办人:程妙真

七、咨询电话:66335055

八、监督电话:66330138

九、办理地点:行政服务大厅二楼水利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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