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在全县范围内限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通 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认真落实“外控源头防输入、内断传播防蔓延”的要求,从根本上切断病毒传染源和可能的传播途径,确保全县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等相关规定,经嵩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限制机动车上路行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时间
自2020年2月9日零时起执行,解除时间另行通告。
二、限制通行区域
全县行政区域内,除县域内高速、国道、省道之外的所有建成道路(城区及县乡村所有道路)。
我县临县、市界的卡点所有车辆(持有省、市、县三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发放通行证的车辆除外)一律劝返。
三、限制通行规定
(一)禁止范围:所有私家车、货车、面包车、三四轮车(电动车)、新能源汽车、农机车、工程车和未持有《嵩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车辆通行证》的公务用车。
(二)为保障生产、生活正常运转,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1、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应急指挥车等应急车辆。
2、在公安部门有备案且车身喷涂有供气、供水、供油、供电、环卫、市政、邮政、通讯、银行押运及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和道路清障、公路养护等专用车辆。
3、运送粮油、蔬菜、肉类、水果、饮用水等民生物资及生产原料、疫情救援物资等车辆应提前与公安、交通部门联系、备案,经批准后允许通行。
4、持有嵩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统一印发通行证的公务车辆;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未喷涂公务用车标志的车辆,由所在乡镇或单位出具证明,报嵩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
5、疫情防控期间,全县人员和车辆原则上“不出县”,如需到县外上班、打工、就医的,需凭居住地村(居)委会证明,报所在乡镇政府或相关单位同意后,准予其乘坐的机动车上路外出。若因病需到县城就医的,需凭居住地村(居)委会证明通行,由居住地村(居)委会报备所在地政府。
6、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7、上级部门明确规定可以通行的车辆。
四、通行证办理规定
《嵩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车辆通行证》由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统一发放,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凭单位证明,统一到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办理。
五、望广大群众自觉遵守规定,对违反本《通告》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县公安部门将通过路面查处和电子警察抓拍等措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县纪委监委将对全县工作车辆落实本《通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的严肃问责。
特此通告
嵩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二〇二〇年二月八日